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超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783MA2E5U6W2Y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江北街道临江社区北鹿西街746号(自主申报)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2-22
(2022)浙0783民初30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景德镇陶瓷协会
东阳市冠联超市
东阳市人民法院
2
2021-04-14
(2020)浙0783民初12434号
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龙**
东阳市冠联超市
东阳市人民法院
3
2020-07-27
(2020)浙0783民初6369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陆**
东阳市冠联超市
东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4-26
2022-01-18
(2022)浙0783民初30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景德镇陶瓷协会、东阳市冠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3-16
2020-11-20
(2020)浙0783民初11777号
身体权纠纷
龙*与东阳市冠联超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东阳综执罚决字〔2024〕第002322号
经查实,2024年8月15日,当事人东阳市冠联超市在东阳市江北街道北鹿西街746号擅自设置旗帜。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金东阳综执[2024]责改通字第04-0262号《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4年8月15日18时30分前整改,当事人逾期未整改。2024年8月16日现场有五面旗帜,每面旗帜的投影部分长0.4米,宽0.4米,计面积0.8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
300.00元
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9-20
2
东市监处罚〔2023〕492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月2日,购进标有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0日,保质期6个月的康师傅咖喱牛肉面(规格122g×5包/袋)进行销售;并于2023年3月中旬开始,以组合搭售的形式销售汤达人方便面(大袋+小盒赠品),其中赠品汤达人酸酸辣辣豚骨面(90g)3盒标明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2日,1盒标明生产日期2022年9月29日,保质期6个月;汤达人海鲜拉面(80g)3盒标明生产日期2022年10月8日,保质期6个月;汤达人日式豚骨拉面(83g)2盒标明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0日,保质期6个月;汤达人海鲜拉面(80g)1盒标明生产日期2022年10月8日,保质期6个月;汤达人日式豚骨拉面(83g)1盒标明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0日,保质期6个月。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继续在经营场所内销售上述方便面。至案发,当事人未销售上述超过保质期的方便面。库存5袋康师傅咖喱牛肉面(标价18元/袋)、汤达人方便面11袋(标价24.8元/袋),于2023年4月13日案发日被本局依法予以扣押。以上当事人销售过期方便面共计货值362.8元,无违法所得。另查明:当事人销售过期的1袋长粒香米(10千克)经营额55元,违法所得7元;销售过期的1筒陈克明荞麦风味挂面经营额12.9元,违法所得2.7元。以上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共计经营额430.7元,违法所得9.7元。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一、没收我局依法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二、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7元,罚没款合计50009.7元,上缴国库。
50000.00元
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2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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