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州煤电集团河津薛虎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孟振华 | 注册资本:14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000063402322U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运城市河津市下化乡陈家岭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05
排除妨害纠纷
李**
霍州煤电集团河津薛虎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河津市人民法院
2
2025-06-18
买卖合同纠纷
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霍州煤电集团河津薛虎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河津市人民法院
3
2023-03-02
(2022)晋0882民初2738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师**
霍州煤电集团河津薛虎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河津市人民法院
4
2023-01-30
(2022)晋0882民初2738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师**
霍州煤电集团河津薛虎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河津市人民法院
5
2022-09-15
(2022)晋08民终22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长治市兴隆腾商贸有限公司
霍州煤电集团河津薛虎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赵*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2-02-22
(2021)晋08民终385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霍州煤电集团河津薛虎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陈**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1-09-26
(2021)晋0882民初20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稷山县晋阳物资有限公司
霍州煤电集团河津薛虎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河津市人民法院
8
2021-09-26
(2021)晋0882民初20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稷山县源宇工贸有限公司
霍州煤电集团河津薛虎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河津市人民法院
9
2021-09-16
(2021)晋0882民初20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稷山县晋阳物资有限公司
霍州煤电集团河津薛虎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河津市人民法院
10
2021-07-12
(2021)晋0882民初63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陈**
霍州煤电集团河津薛虎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7-09-19
(2017)晋0882民初839号
追偿权纠纷
霍州煤电集团河津薛虎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李**,辛**
裁判文书
河津市人民法院
2
2017-05-28
追偿权纠纷
霍州煤电集团河津薛虎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辛**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河津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1-09
2022-09-21
(2022)晋08民终22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长治市兴隆腾商贸有限公司、霍州煤电集团河津薛虎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2-08-04
2022-02-24
(2021)晋08民终385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霍州煤电集团河津薛虎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1-01-28
2020-12-11
(2020)晋民再58号
民间借贷纠纷
贾*与霍州煤电集团河津薛虎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1-01-04
2020-08-13
(2020)晋0882民初33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蔡**、王**与山西奔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霍州煤电集团河津薛虎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1-04
2020-12-29
(2020)晋0882民初33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霍州煤电集团河津薛虎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704211.00元
民事案件
6
2021-01-04
2020-08-13
(2020)晋0882民初33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蔡**、王**与霍州煤电集团河津薛虎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0-12-23
2020-12-08
(2020)晋0882执890号之一
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
申请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河津薛虎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0-12-23
2020-11-02
(2020)晋0882执890号
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
申请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河津薛虎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0-06-24
2019-04-11
(2019)晋0882民初40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州煤电集团河津薛虎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0-03-27
2020-02-25
(2019)晋08民终325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蔡**、王**与山西奔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霍州煤电集团河津薛虎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河)煤安罚﹝2025﹞02号
2025年6月23日,河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霍州煤电集团河津薛虎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1.5月20日-22日第八期从业人员培训“一期一档”资料中,有2人考试试卷与签到表字迹不一致;2.2-108综采工作面使用胶轮车运输,巷道一侧未张贴反光标识;3.2-1071掘进工作面4KVA照明信号综保按钮生锈;4.2-1071掘进工作面2台接线盒螺丝、弹簧垫生锈;5.2-1071、2-1072掘进工作面综掘机各有两个外喷雾喷头堵塞;6.2-1072掘进工作面备用水泵开关启动手把锈死等6项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决定书、调查询问笔录
2025年6月23日,河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霍州煤电集团河津薛虎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1.5月20日-22日第八期从业人员培训“一期一档”资料中,有2人考试试卷与签到表字迹不一致;2.2-108综采工作面使用胶轮车运输,巷道一侧未张贴反光标识;3.2-1071掘进工作面4KVA照明信号综保按钮生锈;4.2-1071掘进工作面2台接线盒螺丝、弹簧垫生锈;5.2-1071、2-1072掘进工作面综掘机各有两个外喷雾喷头堵塞;6.2-1072掘进工作面备用水泵开关启动手把锈死等6项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决定书、调查询问笔录。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175000.00元
河津市应急管理局
2025-07-23
2
晋(河)煤安罚﹝2024﹞13号
2024年8月8日,河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霍州煤电集团河津薛虎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1、矿井2024年原煤产量5月份库存26吨,6月份外运98494吨,超出核定月产量8468吨,单月原煤产量达到核定生产能力的10%以上;2、2-113A综采工作面刮板输送机机头喷雾,不能覆盖转载点;3、2-1082掘进工作面皮带机头堆煤保护安设位置偏低,存在大块煤矸触碰误动作的可能性;4、电子分析天平在册1个,使用1个,备用0个;光干涉甲烷式甲烷测定器检定装置在册1个,使用1个,备用0个;备用系数不足20%等4项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证据:现场处理决定书、调查询问笔录。
2024年8月8日,河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霍州煤电集团河津薛虎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1、矿井2024年原煤产量5月份库存26吨,6月份外运98494吨,超出核定月产量8468吨,单月原煤产量达到核定生产能力的10%以上;2、2-113A综采工作面刮板输送机机头喷雾,不能覆盖转载点;3、2-1082掘进工作面皮带机头堆煤保护安设位置偏低,存在大块煤矸触碰误动作的可能性;4、电子分析天平在册1个,使用1个,备用0个;光干涉甲烷式甲烷测定器检定装置在册1个,使用1个,备用0个;备用系数不足20%等4项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证据:现场处理决定书、调查询问笔录。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山西省应急管理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二十)规定,决定停产整顿3日,处人民币伍拾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30000.00元
河津市应急管理局
2024-10-22
3
晋(河)煤安罚﹝2024﹞05号
2023年12月18日至12月21日,国务院安委办山西省矿山安全生产督导第五工作组对霍州煤电集团河津薛虎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安全检查,按照运城市安委办下达的隐患问题整改落实工作要求,我局第一时间组织执法人员对检查隐患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薛虎沟煤业存在:1、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工张伟伟、王俊虎、逯卫明持有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资格证到期未复审,特种作业资格证已失效;2、部分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抽查发现:任职超过6个月的运输队副队长闫喜红、机运队副队长张莉莉、刘红平、武飞飞、准备队副队长张永军未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等22项违法违规行为。
2023年12月18日至12月21日,国务院安委办山西省矿山安全生产督导第五工作组对霍州煤电集团河津薛虎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安全检查,按照运城市安委办下达的隐患问题整改落实工作要求,我局第一时间组织执法人员对检查隐患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薛虎沟煤业存在:1、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工张伟伟、王俊虎、逯卫明持有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资格证到期未复审,特种作业资格证已失效;2、部分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抽查发现:任职超过6个月的运输队副队长闫喜红、机运队副队长张莉莉、刘红平、武飞飞、准备队副队长张永军未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等22项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证据:现场处理决定书、调查询问笔录。以上事实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煤矿安全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款;《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九项;《煤矿在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行规范》(NB/T10048-2018)第7.18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第七项、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一百零二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处人民币伍拾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40000.00元
河津市应急管理局
2024-03-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