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区娃旦水产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娃旦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0100MA9KDCR74D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郑州航空港区洞庭湖路港城农贸市场东区H8、H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郑航市监处罚〔2024〕100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0日在新郑市龙湖镇一路边摊购买1台标识超能牌电子计价秤,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花费230元购买,用于活鱼销售类贸易结算。当事人购进该电子计价秤后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且当事人无法提供电子计价秤的检定合格证和检定报告。当事人自购买之日起投入使用,当事人通过设置按键“单价4”启动作弊程序,重量增加20%,设置按键“单价2”启动作弊程序,重量增加10%,用于鱼类称重结算,属于典型的“按键作弊”计量器具,直至2023年11月27日被我局执法人员发现,该电子秤为店内唯一计量器具,期间未停止使用。但由于当事人为市场中个体经营商户,日常经营过程中并未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未登记消费者个人信息和购买信息,未履行销售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使用未进行强制检定、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及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电子计价秤1台;
3.罚款1350元。
1350.00元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