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高新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世光 | 注册资本:6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MA5NLK2X9C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相思湖东路3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12
(2025)桂0107民初13538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林*
南宁高新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杨*,广西二剑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市监处罚〔2025〕531号
经查,当事人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当事人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地铁1号线贯穿全城,3站到西大万达,6站抵朝阳广场,半小时抵达青秀商圈”的宣传语。该广告是当事人委托南宁橙色主义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发布,设计的费用是500元/条。在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中逾期超过180 日的合同违约责任分别为:“第八条逾期付款责任:(2)逾期超过180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7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3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第十二条逾期交付责任:(2)逾期超过180日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18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1%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壹(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 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5) 出卖人按本合同支付的退房违约金总额不超出合同总价款的1%。”
1.警告;
2.罚款柒佰伍拾元整(¥750.00)
750.00元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