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江西双贝重工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钟婷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481MA35HGHA3D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夏畈镇原四九一厂区消防大队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九瑞市监处罚〔2025〕177号
2025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瑞昌市关于开展打击非法流动销售成品油专项整治”要求,在江西省瑞昌市下巢湖村老江州造船厂运输加油站开展检查时,发现江西双贝重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押运员钟婷与驾驶员温新周正在使用一辆油罐车(中型罐式货车,车牌号:赣M79130)向一辆运输车辆(车牌号:赣GCZ231)采用加油枪直接加注柴油,油罐车下部有一个加油机,可以用来显示加油量、油价与金额等功能。执法人员在该油罐车发现四份当日加油票据(送货单),其中包含一份现场被加注柴油车辆的送货单:收货单位为振阳山皮,日期为2025年10月15日,车辆为赣CZ231,数量为125升。 经调查, 江西双贝重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成立,2016年4月27日至2023年6月之间从事机械设备租赁,2023年6月开始从事柴油销售,当事人已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编号:(赣)瑞应经(乙)字〔2023〕0008,并已于2025年9月1日向江西省商务厅进行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备案。 当事人可供用于运输和加注柴油使用的有3台油罐车(中型罐式货车),包括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的赣M79130,还有两辆分别为赣A17690、赣M92626,上述三台车辆的所有权属于南昌宁昌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当事人通过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钟婷与南昌宁昌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签订联合经营协议书,约定若江西双贝重工有限公司需要运输柴油时由双方合作运输柴油,当事人员工担任押运员,当事人按照运输距离远近按一定比例向南昌宁昌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运费。 当事人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九江石油分公司购入柴油,自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0月18日共购入柴油11次,合计数量399840升,以吨计算480吨,购入单价大概在6700元/吨,购入金额约为3216000元。当事人向中建材新材料有限公司、共友建设有限公司瑞昌分公司、瑞昌市联民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等运输与工程公司销售柴油,自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0月16日向上述公司销售30次(这里的“次”并非指的是当事人单次向车辆直接加注柴油,而是以一段时间内当事人向需要加注柴油所属的公司加注柴油合计为一次),共销售柴油359743.2升,以吨计算305.9041吨,销售单价大概在6800-6850元/吨,货值金额大概在2080148-2095444元。当事人获得的利润为100-150元/吨,违法所得约30590-45886元。 本案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中条款所列行为,建议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是首次违法,该违法情形不在省局免罚清单中,应给予处罚。
依据《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处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采用直接加注等方式向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或终端用户加注成品油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责令当事人不得采用直接加注等方式向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或终端用户加注成品油,并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罚款6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60000元,上缴国库。
60000.00元
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