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桂平市油麻镇覃海洋油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覃海洋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881MA5MXNPC6W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贵港市桂平市油麻镇油麻村根竹山屯3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浔市监处罚〔2024〕428号
经查明,导致涉案批次花生油不合格的原因系当事人未按要求储存,涉案产品在高温状态存储所致,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批次的“花生油”共50kg,按23元/kg销售,在检验报告送达前已销售完,销售总额1150元,认定为违法所得。至案件调查结束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综上所述,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0修正)》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以外的食品或者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的,或者有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点,符合“有《规定》第十一条情形之一的。”的从轻情形,裁量规定“处以 2000 元以上 74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壹佰伍拾元(¥1150.0元);2.罚款肆叁仟伍佰元(¥3500.0元);罚没款合计肆仟陆佰伍拾元整(¥4650.0元)上缴国库。
3504.00元
桂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30
2
浔市监处字〔2024〕428号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花生油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壹佰伍拾元(¥1150.0元); 2.罚款叁仟伍佰元(¥3500.0元);
3500.00元
桂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30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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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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