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越鲲建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国荣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2MA7C12UL4D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沥海街道伟明村1号楼(原广洋小学内)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15
(2024)浙0602民初52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绍兴市鑫水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越鲲建设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柯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432-1号
2023年8月3日,当事人浙江越鲲建设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柯桥区华舍街道华夏智创科技园M0工程实施了施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该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新增事项序号6第(一)项一类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营业部缴纳。或可通过扫码决定书二维码或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pay.zjzwfw.go.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10000.00元
绍兴市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12-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