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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神雕美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聂明灯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13047328681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西岭南街32号B栋501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2-11
(2023)粤73民初5828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佛山市盛雅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神雕美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
2023-05-18
(2022)粤73民初5735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深圳市美莱雅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广州神雕美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7-01-19
(2016)沪0101民初2238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广州神雕美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
2016-09-27
(2016)沪0101民初2238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州神雕美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28
2019-12-10
(2019)粤73民终567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州神雕美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亿尼奥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0-07-28
2020-04-26
(2020)粤民终904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广州神雕美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亿尼奥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08-13
2019-05-28
(2018)粤73民初2352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佛山市南海区亿尼奥工艺品有限公司与广州神雕美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7-04-05
2017-01-10
(2016)沪0101民初2238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神雕美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4﹞212号
我局执法人员持执法证于2023年11月3日进入广州神雕美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检查。现场送达检验报告(No:电监2023-07-0172)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电监2023-07-0172)。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立案调查。经调查,2023年3月8日,一客户向当事人定制了“SMURF注氧仪”【规格型号:SD-FA530】的产品50台。当事人采取线下销售的方式进行清理库存。截至2023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和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的工作人员到当事人进行检查抽检时,仓库还剩下4台,用于抽检2台“SMURF注氧仪”【规格型号:SD-FA530】的产品,1台作为样品封存在当事人公司内,抽检样品由该公司免费提供。剩余1台“SMURF注氧仪”【规格型号:SD-FA530】的产品,当事人也在抽检后销售完毕,现仓库已没有库存。上述涉案产品生产成本价为227元/台,销售价为260元/台。总货值为13000元,销售总金额为12220元,违法所得为1551元。当事人已发出了召回处理通知,但根据情况反馈,产品未能召回。当事人提供采购订单、生产指令单和成本核算单等为凭证备查。我局于2024年01月17日向当事人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上述违法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严重不合格项目有四项,根据《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四第14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从重行政处罚。当事人上述违法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的行为;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SMURF注氧仪”【规格型号:SD-FA530】1台;二、没收违法所得1551元;三、罚款人民币32000元。(合计罚没款33551元。)当否,呈领导审批。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广州神雕美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场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百花岭一横路11号A栋201房经营者:聂明灯我局执法人员持执法证于2023年11月3日进入广州神雕美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检查。现场送达检验报告(No:电监2023-07-0172)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电监2023-07-0172)。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立案调查。经调查,2023年3月8日,一客户向当事人定制了“SMURF注氧仪”【规格型号:SD-FA530】的产品50台。产品生产过后,因市场环境和疫情影响,客户将剩余的十几台产品退回当事人处理;当事人采取线下销售的方式进行清理库存。截至2023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和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的工作人员到当事人进行检查抽检时,仓库还剩下4台,用于抽检2台“SMURF注氧仪”【规格型号:SD-FA530】的产品,1台作为样品封存在当事人公司内,抽检样品由该公司免费提供。剩余1台“SMURF注氧仪”【规格型号:SD-FA530】的产品,当事人也在抽检后销售完毕,现仓库已没有库存。上述涉案产品生产成本价为227元/台,销售价为260元/台。总货值为13000元,销售总金额为12220元,违法所得为1551元。当事人已发出了召回处理通知,但根据情况反馈,产品未能召回。当事人提供采购订单、生产指令单和成本核算单等为凭证备查。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产品下单明细表、采购订单、销售订单、《蓝精灵注氧仪成本明细表》、《证据复制提取单》等证实。经当事人证实并签名确认。我局于2024年01月17日向当事人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上述违法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严重不合格项目有四项,根据《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四第14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从重行政处罚。当事人上述违法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的行为;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SMURF注氧仪”【规格型号:SD-FA530】1台;二、没收违法所得1551元;三、罚款人民币32000元。(合计罚没款33551元。)
32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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