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沙湾市汇新桥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法院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平新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42235688520976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市智慧大道东路南侧(华录文化广场101幢1层134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24
(2024)新4223民初24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沙湾市汇新桥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宏盛益合商贸有限公司
沙湾县人民法院
2
2024-09-12
(2024)新4223民初24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沙湾市汇新桥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宏盛益合商贸有限公司
沙湾县人民法院
3
2019-02-26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沙湾县汇新桥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王**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9-05-21
(2019)新7101民初38号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沙湾县汇新桥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王**
裁判文书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塔税稽罚〔2025〕26号
新疆昆仑潍华能源产业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潍华”)于2020年6月24日向你单位开具了发票代码6500193130,发票号码02319239、02319240至02319247,金额867,256.62元,税额112,743.38元,价税合计980,000.00元的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发票均已经申报抵扣,发票金额已全部计入当期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9份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核实,你单位为少缴税款,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平新便安排出纳张旭军找一些成本发票,张旭军遂联系乌鲁木齐的李荣,在与昆仑潍华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昆仑潍华为你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在2020年6月15日至18日,陆续通过对公账户向昆仑潍华共计支付980,000.00元,昆仑潍华每收到一笔资金后,当日扣除手续费后便通过赵小燕将资金回流至张旭军卡中,张旭军再将资金回流至汇新桥物流对公账户中,回流金额合计900,660.00元。 综上所述,你单位与昆仑潍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手续费的形式让其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列支成本,造成少缴税款。 (一)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你单位取得昆仑潍华开具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造成你单位2020年6月份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12,743.38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单位上述第(一)项少缴增值税的行为,造成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及《国务院关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1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07-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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