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兴趣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健芸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9XUJQL6T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共青路169号自编210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从市监处罚〔2026〕5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京东平台开设网店“兴趣手机通讯专营店”,在京东平台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于2025年7月14日开店营业,于2025年10月9日暂停经营。涉案手机商品链接共三个:宣传标题为“华为Mate60Pro+ 可选X60 24期免息十面抗摔防水耐磨5800mAh大电池 一亿像素AI影像 国行正品”的产品,上架时间为2025年8月15日;宣传标题为“华为Mate60 店内选购X60 24期免息十面抗摔防水耐磨5800mAh大电池 一亿像素AI影像 国行正品”的产品,上架时间为2025年8月16日;宣传标题为“华为Nova13 Pro 可选 9T2000 nits高亮护眼屏超6000mAh 耐久大电池防水抗摔直屏支持5G月影白”的产品,上架时间为2025年8月15日。消费者下单货物为华为,当事人所发货物实为荣耀,与宣传标题不符。
又查明,2025年7月14日至2025年10月9日,当事人共有订单26单,其中15单订单已取消,即最终成交的订单为11单,成交金额共计23351元。在最终成交的11个订单中,退货退款成功的有11单,金额共计23351元;未退货退款0单,金额为0元。
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销售商品时作引人误解的宣传,货值金额为23351元,违法所得为0元。
当事人销售商品时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产品链接上架时间不到三个月,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且当事人积极退货退款,没有违法所得,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第十四条第(二)、(三)、(六)项“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但不限于下列因素综合考量:(二)初次违法;(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六)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商品时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对当事人销售商品时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商品时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4500元行政处罚。
4500.00元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