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锦辰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谭月兰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428MAD090MG0Q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万户镇西湖生态农业园08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都市监处罚〔2025〕100号
因江西省锦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我局于2025年9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杨贤武(执法证号14020930041)、李佳威(执法证号14020930117)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江西省锦辰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8MAD090MG0Q;
证件名称: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谭月兰;
住所:九江市都昌县万户镇西湖生态农业园088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农副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初加工,蔬菜种植(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负责人:诸正南,身份证号码:330121196605164712;
二、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5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的工作人员对江西省锦辰食品有限公司的食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样品为梅干菜。至抽样完成后,该企业该批次梅干菜还剩下50kg。
2025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收到该企业抽检的检验报告(No:GC0225-160210017),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都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都市监检鉴结〔2025〕29号)、检验报告(No:GC0225-160210017),该企业负责人诸正南对检验结果表示无异议,且表示不要求复检。
2025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请报县局领导申请立案调查,立案后,办案人员依法采取了如下调查方式:一是到当事人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已取得相关现场情况的证据;二是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了解了其经营情况,取得了相关证据。
三、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27日,在慈溪市周巷镇东升梅干菜厂购进190公斤梅干菜,购进价格为4.2元/公斤,共计798元。当事人购进后在厂内进行清洗切碎和高温蒸制、晒干再进行销售,当事人在线上线下均销售梅干菜,销售价格为14元/公斤,至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该抽检批次梅干菜19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包括抽检样品2.4公斤。
综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梅干菜货值金额为2660元(14元/公斤*190公斤=2660元),违法所得为2660元(14元/公斤*190公斤=2660元)。
2025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都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都市监检鉴结〔2025〕29号)、检验报告(No:GC0225-160210017),该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检验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241,单项判定:不合格。当事人对检测结论无异议,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梅干菜前,向其供货商索要了相关资质,进货凭证、梅干菜检验报告等,且当事人生产完该批次梅干菜,在出厂销售前也进行了相应的检测,检验结论均为合格,但当事人检测项目不含有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故当事人认为该批次梅干菜为合格产品,故生产完后进行包装销售。
当事人在接收到都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都市监检鉴结〔2025〕29号)后,立即制定召回公告并张贴在公司门口,至调查止,未有消费者进行退回。
另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也未有当事人的行政处罚记录。至调查终结时止,我局未收到任何关于当事人经营的梅干菜的相关投诉。
四、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25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国抽系统调取打印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各1份及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抽样机构依法进行抽样检验的事实以及抽样机构依法进行抽样检验购买样品费用和被抽样食品的时间、购进日期、品种、单价、数量等事实;
2、2025年8月29日检验报告(No:GC0225-160210017)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梅干菜属于不合格产品等事实;
3、2025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的《都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都市监检鉴结〔2025〕29号)、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和按照程序,及时告知当事人检验结论和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和期限等事
1、没收违法所得2660元;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都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