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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安立达楼宇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4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阳明凤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150738880712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沙文镇绿地新都会四期20栋2层9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14
(2025)黔0527民初34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安立达楼宇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黔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
赫章县人民法院
2
2025-05-14
(2025)黔0527民初34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安立达楼宇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黔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
赫章县人民法院
3
2023-11-29
(2023)黔0113民初6004号
服务合同纠纷
贵州安立达楼宇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长顺县佰宜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4
2023-07-06
(2023)黔0113民初2724号
服务合同纠纷
贵州安立达楼宇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天成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5
2023-02-15
(2023)黔0113民初319号
服务合同纠纷
万**
贵州安立达楼宇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6
2022-09-06
(2022)黔0115民初69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班*
贵州安立达楼宇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7
2022-09-05
(2022)黔0115民初69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班*
贵州安立达楼宇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8
2022-08-10
(2021)黔0115民初13427号
劳务合同纠纷
贵州安立达楼宇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曹*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9
2022-07-11
(2021)黔0115民初13427号
劳务合同纠纷
贵州安立达楼宇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曹*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10
2022-07-10
(2021)黔0115民初13427号
劳务合同纠纷
贵州安立达楼宇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曹*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15
2020-12-10
(2020)黔0527民初53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安立达楼宇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黔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1-30
2020-11-16
(2020)黔0115民初8414号
合同纠纷
贵州安立达楼宇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11-19
2020-07-08
(2020)冀0703财保42号
民间借贷纠纷
薛**、李**、韩**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11-16
2020-10-30
(2020)冀0703民初860号
民间借贷纠纷
薛**与李**、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筑税一稽罚﹝2024﹞59号
偷税
处罚金额213149.18元
213149.18元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12-05
2
白市监处﹝2023﹞58号
经调查,该公司在维护保养白云区云环中路757号的优品城邦及优品现代城小区在用电梯期间,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 TSG T5002-2017》的要求,未记录2台(注册代码31105201132017050002,31105201132018040022)在用电梯2023年5月份的半月维保记录;根据上述2台电梯困人救援提示牌显示电梯最近维保时间为2023年5月10日,实际在2023年5月10日未开展电梯维护保养工作,涉嫌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问题。后经进一步调查确认,当事人承认上述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贵阳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现场检查。 证据二、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检查。 证据三、2台(注册代码31105201132017050002,31105201132018040022)在用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证明该公司未记录2023年5月份半月维保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电梯维护保养合同,证明该公司承担优品城邦及优品现代城小区在用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 证据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证明该公司具备开展相应参数电梯的维护保养业务。 证据六、调查笔录,证明该公司涉嫌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事实。 证据七、《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明确。 证据八、身份证,证明当事人身份及民事行为能力的事项。 证据九、《授权委托书》,证明受托人的委托权限。 证据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证明该公司电梯维修保养人员具备开展相应参数电梯的维护保养资格。 证据十一、系统平台显示2台电梯的设备详情及维保信息,证明2台电梯已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且在开展电梯维护保养工作。 证据十二、电子数据证据及成都卓望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相关人员证明材料,证明当事人未在2023年5月10日进行电梯现场维保,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被询问人签字盖章认可。
罚款5.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0元
贵阳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7
3
赫市监处﹝2023﹞127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日与贵州黔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电梯销售安装合同》(合同编号:ALD2021111-01),于2021年11月17日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ALD202 01123-01),约定贵州黔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赫章帝景湾畔项目的22台电梯由当事人销售安装,当事人为赫章帝景湾畔项目的电梯安装单位。2022年11月24日,赫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贵州黔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赫章帝景湾畔项目的电梯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由当事人负责安装的六台电梯(出厂编号分别为:ZTA2966、ZTA2967、ZTA2968、ZTA2969、ZTA2970、ZTA2971,生产厂家均为: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未经检验合格,未办理使用登记,该6台电梯当事人未交付使用单位,但有居民已使用电梯。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24日向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及《特种设备案件监察指令书》(赫市监特令〔2022〕第121号),责令当事人立即采取安全措施,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电梯。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5日递交了《整改回复函》。2022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赫章帝景湾畔项目电梯进行检查,发现赫章帝景湾畔项目7栋的电梯(产品编号:ZTA2971)仍有居民正在使用中,2023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赫章帝景湾畔项目电梯进行检查,发现赫章帝景湾畔项目4栋的2台电梯(产品编号:ZTA2966、ZTA2967)及5栋的2台电梯(产品编号:ZTA2968、ZTA2969)仍有居民正在使用。 当事人除了提供2022年11月25日在微信群内叮嘱赫章帝景湾畔项目管理人员不要私自找其他人员开梯使用外,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电梯,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特种设备案件监察指令书》(赫市监特令〔2022〕第12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达检查情况及要求当事人立即采取安全措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电梯的事实。 2.2023年2月14日对当事人提取的《电梯销售安装合同》(合同编号:ALD2021111-01)打印件1份及对贵州黔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取的《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ALD20201123-01)复印件1份,证明:贵州黔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赫章帝景湾畔项目的电梯由当事人负责销售安装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4.当事人2022年11月25日提供的《整改回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对我局2022年11月24日向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及《特种设备案件监察指令书》(赫市监特令〔2022〕第121号)进行整改回复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各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彭某某处理贵州黔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电梯有关事宜的事实。 6.2023年2月14日执
罚款2.0万元#
20000.00元
赫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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