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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好药师盛观尚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凯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MAD0CQQ96X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盛观尚城7号楼底商4号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经开市监处罚〔2025〕126号
2025年4月11日经询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孙凯了解到:孙凯同时是当事人及武汉瑞金大药房有限公司的法人,2024年12月6日武汉瑞京大药房有限公司从湖北欣跃达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了20盒通宣理肺颗粒,2024年12月10日孙凯将武汉瑞京大药房的5盒通宣理肺颗粒(批号为04240321)调到了当事人店内进行销售。5盒通宣理肺颗粒(批号为04240321)已经于2025年3月10月销售完毕。 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查看当事人电脑,发现当事人店内共入库7盒通宣理肺颗粒,分别为2024年8月16号入库2盒(批号为04230502),已进行报损处理;2024年12月10日入库5盒(批号为04240321),当事人分别在2025年2月18日销售1盒,2025年3月6日销售2盒,2025年3月10日销售2盒,销售的批号都是04240321,销售金额为122.5元。 当事人向我局提供1张由湖北欣跃达医药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开具的销售5盒通宣理肺颗粒给当事人的电子发票,希望能证明当事人店内通宣理肺颗粒进货渠道的合法性,我局办案人员通过进一步询问当事人及湖北欣跃达医药有限公司,查明该发票为事后补开。当事人承认共从武汉瑞京大药房有限公司调入7盒通宣理肺颗粒。 我局联系武汉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根据武汉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函及相关材料,表明当事人入库的7盒通宣理肺颗粒是从武汉瑞京大药房有限公司调入。 2025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检查出4份唐山市朗晟医药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唐山市朗晟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委托书及公司资质材料等信息。 我局发现的4份(共6张)唐山市朗晟医药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中有以下药品: 1、随货同行单1(出库单号BKP00011121,销售日期:2025年1月10日):百蕊颗粒 42 盒,批号 240817,进价为2520元。 2、随货同行单2(出库单号BKP00011143,销售日期:2025年1月10日):奥司他韦颗粒 30 盒,批号 6002401018,进价为1290元。 3、随货同行单3(出库单号BKP00000013,销售日期:2025年3月24日):复方利血平 5 盒,批号 240518,进价为155元;白芍总苷胶囊 3 盒,批号 240901,进价为123元;百蕊颗粒 6 盒,批号 240817,进价为348元;舒筋健腰丸 1 盒,批号 C23245,进价为730元。吸入布地奈德 6 盒,批号 330642,进价为324元;百令胶囊 6 盒,批号 2411032C,进价为348元。吲哚布芬片 10 盒,批号 2408418A,进价为730元;阿托伐他汀钙片(阿乐)6 盒,批号 BD2410010X,进价为342元;拜新同 2 盒,批号 BJ76144,进价为166元;硫酸氢氯吡格雷片 2 盒,批号 EHG0853,进价为166元。 4、随货同行单4(出库单号BKP00000016,销售日期:2025年,3月28日):百蕊颗粒 150 盒,批号 241219,进价为8700元。 我局联系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并收到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函与唐山市朗晟医药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唐山市朗晟医药有限公司表示与当事人之间无业务往来,并且未向当事人开具过随货同行单。 通过询问当事人了解到,业务员李代豪通过电话联系当事人,李代豪称自己为唐山朗晟的业务员,并表示当事人购买药品如果不走平台报给他可以享受更优惠的价格,所以当事人于2025年1月10日在李代豪处购买了随货同行单1、2中的药品,因当事人要求公对公转账而李代豪要求私下打款,双方在付款方式上意见未达成一致,所以当事人未向李代豪付款并决定将药品退回给李代豪,2025年1月11日当事人对购买的药品进行了报损。2025年3月底李代豪又带了一批药到当事人店内,当事人拒收并将之前的药一并退回。因当事人之前使用的手机遗失,微信的历史记录无法找回,目前也无法联系上李代豪。 我局查看了当事人账户266051000012601在2025年1月和3月的交易记录,没有与李代豪的资金往来记录。 通过检查当事人电脑入库记录和销售记录,随货同行单1、2上的药品(百蕊颗粒 42 盒,批号 240817,奥司他韦颗粒 30 盒,批号 6002401018)均在系统上入库并进行报损处理,随货同行单3、4上的药品未在系统上入库,4份随货同行单上的药品均未进行销售。 现查明:当事人从武汉瑞京大药房有限公司购进的7盒通宣理肺颗粒的销售金额为122.5元,货值金额为171.5元。当事人店内发现的4份唐山市朗晟医药有限公司的随货同行单不是唐山市朗晟医药有限公司出具,当事人未销售过上述随货同行单上的药品,涉案货值金额为随货同行单1、2上药品金额总和3810元。上述涉案药品货...[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于当事人从不具备药品批发资质的企业购买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属从轻处罚之情节。我局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并决定对当事人:1、没收违法所得122.5元;2、处罚款110000元(罚没款共计110122.5元)。
110000.00元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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