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利县茉莉花开酒店江城二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董小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3MA49UC2YX9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监利县容城镇江城路1-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监利市监处罚〔2023〕358号
经查,当事人自2017年9月开始经营一家品牌为“茉莉花开”的连锁酒店,在从事住宿服务过程中,当事人采取灌装的方式将购进的普通化妆品(备案人/生产企业:扬州市美能靓塑胶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美能靓MNJ香氛沐浴液(净含量:3.8L)、美能靓MNJ清爽洗发液)内容物灌装至各客房无任何标签的两个容器内,供消费者使用;以上化妆品该酒店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现已查明,以上化妆品货值金额3300元(含税),因提供给消费者使用的普通化妆品为免费使用,违法所得难以计算,至本案调查之日止,涉案产品已全部使用完毕。
综上,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处10000元罚款。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两项合计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处10000元罚款。
1000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