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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园丁食府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光秋注册资本:4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101091331850615所属地区:上海市
企业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心路12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沪市监虹处﹝2023﹞092023001513号
当事人上海园丁食府主要经营销售食用农产品,农副产品,日用百货等(已不从事餐饮),于2023年3月6日从上海市宝山区兆丰水产行购进该被抽样批次的“鲫鱼”,共进了15.2斤,进价为10元/斤。上述鲫鱼于2023年3月6日起放于当事人在上海市虹口区同心路121号的店铺中对外销售,其中“鲫鱼”售价12元/斤,被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品测(上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购买(抽样单编号:DBJ23310109273333011,抽样加备样数量5.25斤,抽样时购买样的价格是12元/斤。后当事人销售完剩余的9.95斤,售价为12元/斤,无库存。上述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为182.4元,本案违法所得为销售总额-进货成本,即182.4-15.2×10=30.4元。当事人能够提供涉案鲫鱼的进货凭证,但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3年3月28日,我局收到品测(上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3-NCP-虹口-0541),抽样“鲫鱼”经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3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2023-NCP-虹口-0541),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鲫鱼,并贴出召回公告。截止调查终结并无消费者前来退回所购鲫鱼。
没收违法所得0.003040万元,罚款1.000000万元
10000.00元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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