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州市城关轩阁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会珍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427MA7HCC1R03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城关街道南街村(公刘华府小区2号楼一楼108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彬烟处﹝2023﹞第033号
2023年6月12日14时53分,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对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城关街道南街村(公刘华府小区2号楼一楼108铺)彬州市城关轩阁便利店出示证件依法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赵会珍有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在其营业场所后方一仓库内当场查获好猫(长乐)66条、中华(硬)3条、芙蓉王(硬)13条、中华(细支)5条、中华(双中支)2条、牡丹(软红)11条、钻石(硬荷花)4条、好猫(金丝猴)3条、白沙(和天下)2条、中华(软)9条、好猫(磨砂猴王)5条、利群(硬)22条、云烟(黑金刚印象)2条、娇子(宽窄好运细支)3条、南京(炫赫门)2条、南京(十二钗烤烟)2条、南京(雨花石)2条、芙蓉王(硬细支)5条、好猫(细支长乐)4条、冬虫夏草(和润)4条、云烟(细支云龙)4条、真龙(凌云)1条、南京(十二钗薄荷)1条、娇子(宽窄醇香中支)1条、黄鹤楼(天下名楼)1条、长白山(777)1条、冬虫夏草(双中支)1条、钻石(双中支荷花)1条、黄鹤楼(1916)1条,黄鹤楼(1916细支)1条、牡丹(蓝中支)1条、苏烟(五星红杉树)1条、苏烟(彩中)1条、兰州(飞天花经)1条、双喜(莲香)1条、钓鱼台(中支)1条、人民大会堂(盛京中支)1条、中华(金中支)2条、云烟(软珍品)1条,共计39个品种192条卷烟。当事人赵会珍不在案发现场,现场负责人周磊无法出具该批卷烟合法有效的进货证明。上述卷烟32位喷码当场已经现场负责人确认。经执法人员初步审验,该批卷烟符合真品卷烟特性。并将彬州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彬烟存通字[2023]第114-117号)送达现场负责人。现查明:当事人赵会珍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赵会珍由于自己店中卷烟配送量较少不够销售,遂在周边收购卷烟用于自己店里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赵会珍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3年上半年全省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3〕2号文件,当事人赵会珍违法进货总额为5122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51220.00元10%的罚款计5122.00元的行政处罚。
5122.00元
彬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3-07-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