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晋中市通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韩建国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702764676422G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道北西街35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28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晋中市通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刘**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2
2025-11-21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晋中市通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雷*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3
2025-11-03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晋中市通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雷*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4
2025-10-27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晋中市通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雷*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5
2025-09-29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晋中市通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李**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6
2025-09-28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晋中市通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李**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7
2025-09-25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晋中市通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8
2025-09-22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晋中市通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刘**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9
2025-09-15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晋中市通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郭*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10
2025-09-15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晋中市通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1-31
2020-09-23
(2020)晋0702民初412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晋中市通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550.00元
民事案件
2
2019-12-17
2019-11-04
(2019)晋0702民初280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丁**与晋中市通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中市监处罚〔2025〕153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与榆次槐苑住宅小区建设开发商晋中市通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023年1月16日起负责该小区及外围商铺物业服务(含水电费代收代交);至2025年6月11日期间当事人对该小区474户居民按照4.1元/吨价格(含0.3元/吨二次供水)收取水费,共售水97507吨;至2025年6月11日期间当事人对该小区外围31户商铺按照7.9元/吨价格收取水费,共售水1230吨;同期正在依据执行的《关于调整晋中市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市发改价格字[2017]296号)文件、《关于调整晋中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市发改价格字[2017]293号)文件、《关于印发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7]60号)文件、《关于晋中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的通知》(市价管字[2014]118号)文件所规定的居民用水价格4.05元/吨(含二次供水),商业用水价格6.8元/吨,当事人超收居民水费0.05元/吨,商铺水费1.1元/吨,因上述文件规定的居民和商业水价为政府定价,且无二次供水费用可在商业水价中加收的规定,故认定当事人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超收居民和商铺水费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超过政府定价多收居民水费4875.35元(97507吨×0.05元/吨),当事人超过政府定价多收商铺水费1353元(1230吨×1.1元/吨),合计多收6228.35元为违法所得;在我局7月29日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后,已将超收水费全部退还居民和商铺,办案人员到该小区随机抽取6户居民和商铺并出具证明,确定当事人己完成全部退费。 当事人对榆次槐苑住宅小区对外围31户商铺按照0.69元/度价格收取电费,当事人举证证明2025年1-6月向供电公司交纳的平均商业电价加10%的合理损耗后的价格为0.694元/度,认定当事人不存在多收商铺电费的行为。
晋中市通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不执行政府定价超收水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建议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1245.67元
1245.67元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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