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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冉记食品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冉运红注册资本:5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6339593036J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奉节县吐祥镇龙泉社区1组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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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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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奉节市监处罚〔2025〕302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06月07日注册登记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339593036J;法定代表人:冉运红;名称:重庆市冉记食品厂;经营场所:重庆市奉节县吐祥镇龙泉社区1组3号;经营范围:糕点制造与销售。办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450023623982,生产地址:重庆市奉节县吐祥镇龙泉社区1组3号,食品类别:糕点。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由当事人法定代表冉运红负责。205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谭尧、谭鈜中因接到举报到当事人位于重庆市奉节县吐祥镇龙泉社区8组3号的重庆市冉记食品厂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电话委托其父亲冉井开在现场配合执法人员检查并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库房内发现含有不合格配料表的冉记月饼外包装及使用该包装的冉记月饼一件(10袋),另未发现冉记正宗麻饼不合格标签及产品,现场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经核查,冉记正宗月饼的外包装配料表内未标注芝麻,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含有不合格标签的冉记月饼外包装,当事人委托人在证据提取单上签字确认。另因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涉案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冉记月饼及冉记正宗麻饼的出厂检验记录及销售记录,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制作并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奉节市监限提〔2025〕18090101号),要求当事人于7日内向我局提供检验记录及销售台账相关材料,期满后,因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及销售记录,故仍无法提供相关材料。2025年9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办案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及完善后的冉记月饼及冉记正宗麻饼新版标签,上面明确标注了配料表中的应有成分。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的货值金额计算公式为:当事人待售的使用不合格标签食品标价=货值金额:即使用不合格配料表标签的冉记正宗月饼10袋9元/袋=90元;违法所得计算公式为:当事人已售出的使用了成分不全配料表的食品单价=违法所得,因当事人未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即违法所得为被投诉举报的使用了成分不全配料表的冉记正宗麻饼1袋6元+使用了成分不全配料表的冉记月饼1袋9元=15元。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及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涉案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冉记月饼1件(10袋),没收违法所得15元,并处罚款200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外,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涉案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冉记月饼1件(10袋); 3.没收违法所得15元; 4.并处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5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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