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永义强兽药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淑红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07MA1CKG4LX1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北疆铁南商场7号一、二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碾市监处罚﹝2024﹞10号
经查,当事人为提高销量,广告语中使用“乳汁多、母仔健、猪牛羊三年能产五个犊”表示功效的断言。网店页面由当事人委托第三方进行设计,共收取当事人费用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身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经营资格。 3、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资格。 4、与第三方支付凭证1份,证明方发布广告并支付费用。 6、《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事项。 7、《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的事实。 8、网站截图一张,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9、《同步录音录像摄录情况记录表》1份,记录执法过程。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属于发布兽药广告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的规定。 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在自有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关注度较低、点击量较少。符合《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并符合《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广告)》的规定。当事人适合从轻处罚情形。 综上所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处以广告费一倍罚款500.00元。
500.00元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