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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利世乐物流设施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硕怀注册资本:3050.000000万美元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3794989761L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高新大道6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辰市监处罚﹝2025﹞247
当事人于2007年购进上述锅炉,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经检验,于2007年11月10日出具《进口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及报告书》(编号:津锅进检2007-006号),检验意见为检验各项符合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2007年9月24日,当事人(签署时名称为天津盖世理和新物流设施发展有限公司)与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一份《天津配送中心租赁协议》,约定当事人在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高新大道69号的房产上开发配送中心(包括房产、附属设施和空地),完工后交付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使用。根据协议,涉案锅炉作为房产的附属设施,由当事人提供给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使用。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向当事人支付“租金”,“租金”内包括为房产的租金,房产外围的清扫、保安、绿化及日常维护服务的管理费用。2014年,当事人和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沃尔玛(天津)配送中心有限公司签署了一份转让协议,约定了自2014年6月1日起,“天津配送中心租赁协议”的承租人由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沃尔玛(天津)配送中心有限公司,租赁协议项下承租人的全部权利与义务由沃尔玛(天津)配送中心有限公司继续享有和承担。协议中未明确约定特种设备在出租、出借期间的使用管理责任,依据《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十九条第三款“租赁、借用特种设备的双方可以书面约定特种设备在出租、出借期间的使用管理责任,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出租单位或者出借单位承担”,涉案锅炉的使用管理责任由当事人承担。2024年,当事人与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签署《天津利世乐物流园区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于2024年7月1日开始生效,由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供物业服务,锅炉作为供暖系统的一部分,物业服务范围包括了涉案锅炉的运行及维护。涉案锅炉铭牌文字是英文,经翻译部分文字:生产厂家为意大利燃油燃气锅炉制造公司(ICI CALDAIE S。p。A。),锅炉型号为REX 75-CINA(BOILER TYPE:REX 75),出口水压为6bar(WATER PRESSURE bar:6),水温为90℃(WATER TEMP℃:90),热功率为813KW(HEATT POWER KW:813),锅炉编号:11645 44588003(SERIAL NUMBER 11645 44588003)。查阅当事人提供的锅炉出厂资料(技术参数表),对应REX 75型号的锅炉,额定输出功率为750KW,额定输入功率为813KW,工作压力为6-10bar,根据铭牌上的额定工作水温为90℃,可判断该锅炉为热水锅炉而非蒸汽锅炉,经查阅特种设备目录,上述锅炉属于特种设备。涉案锅炉自2007年11月10日取得《进口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及报告书》后,一直未办理使用登记,也未经检验,2025年1月1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涉案锅炉正在运行并用于园区办公区冬季供暖,因当事人工作人员变更,自2007年至今,锅炉完整使用情况无法查明。2025年2月25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一份《情况说明》,当事人已于2025年1月10日执法人员检查之后,立即停止使用涉案锅炉,并决定因锅炉使用年限较长,之后不再使用涉案锅炉。因此针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要求,当事人未对涉案锅炉办理使用登记,也未申请检验,当事人已于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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