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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梓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5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小林注册资本:96.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30000MA4LAR7Y4F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永兴县马田镇梓木村九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湘郴永兴)应急罚﹝2026﹞13号
2025年11月6日至7日,湖南省应急管理厅联合永兴县应急管理局对永兴县梓木煤业有限公司梓木煤矿进行了行政检查。2025年12月24日,永兴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收了永兴县应急管理局煤安股的《案件内部移交表》,经批准后对移交的案件线索进行立案调查。检查发现永兴县梓木煤业有限公司梓木煤矿存在:”副斜井提升人员时,斜井的跑车防护装置未处于常开状态,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等10个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 鉴于各项违法行为情节,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本机关决定给予永兴县梓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单位)人民币柒万柒仟元整罚款的的行政处罚。
77000.00元
永兴县应急管理局
2026-03-19
2
(湘郴永兴)应急罚﹝2025﹞69号
2025年9月30日,永兴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收了永兴县应急管理局煤安股的案件内部移交,2025年10月10日,经批准后,按照《案件内部移交表》的内容,对相关案件线索进行立案调查。 线索情况为:2025年9月17-18日,永兴县应急管理局对永兴县梓木煤业有限公司梓木煤矿按照《2025年年度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股检查计划》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前制定了检查方案。依据执法程序当场向被检查单位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向其告知了检查内容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检查时矿井处于生产矿井->正常生产煤矿状态。企业从业人数120人。执法人员检查后,针对检查发现的行为下达了相关执法文书。 根据《现场检查记录》,永兴县梓木煤业有限公司梓木煤矿存在以下行为: 行为一、1161A切眼掘进工作面放炮母线爆破前未将爆破母线扭结成短路状态,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 行为二、-110m区段北底板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悬挂位置不正确,距棚顶700mm(规定:距顶板、顶梁、屋顶不得大于300mm),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6.1.1的规定。 行为三、-110m区段北运输巷压风自救装置供气阀门损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为四、现场检查发现-110m区段北乳化泵站硐室只有1具灭火器,未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明确灭火器数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为五、1161A切眼掘进工作面未设置防止窜挡栏,防止煤(矸)窜出伤人,后路的溜煤(矸)道与行人通道未用板块分开,检查时有矸石甩入行人通道的情况,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和《煤矿井巷工程施工标准(GB/T50511-2022)》8.1.3.4的规定。 行为六、-140m水平行人上山上部车场位置有两道风门未连锁,未安装风门开关传感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行为七、-140m水平运输巷两道风门开关传感器失效,不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行为八、-200m区段大巷编号为0551-8231746的柴油运输机车行驶过程中,照明灯无法开启,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行为九、2161采煤工作面的煤壁端有长度12m的顶板破碎、矸石松动,因未采用材料背帮,防止矸石垮落,导致支架顶粱未能紧顶煤壁,支架倾斜,且有矸石窜入工作面,该工作面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行为十、2161采煤工作面与2161回风联络巷交叉点位置压力大,棚腿压弯变形,未进行加强支护,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为十一、-200m区段有一个未编号的密闭内电缆未拆除,未能实现全封闭,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上述11个行为不符合煤矿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煤矿监管组研究讨论,经批准后,移交查处。 针对以上行为,永兴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开展了相关调查取证。案件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2025年9月19日,永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决定书 〈湘(永)煤安处〔2025〕103027号〉》各1份,共2份。证明:案件来源的合法性;当事人签字
经核实,以上行为一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行为四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五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和《煤矿井巷工程施工标准(GB/T50511-2022)》8.1.3.4的规定,行为十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十一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一、四、五、十、十一进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十条第一项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少于七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此次,该公司梓木煤矿上述5个行为均是一般事故隐患,但数量较多,符合裁量权基准的表现情形和适用条件。虽然这些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及时进行了改正;但2025年8月26日,永兴县应急管理局对永兴县梓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郴永兴)应急罚〔2025〕37号〉》中,对该类型的行为已经进行了处罚。根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种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规定,该公司此次属于一年内再次因同一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针对此项,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裁量基准定为从重档次,决定给予该公司(单位)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为二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6.1.1的规定,行为九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行为二、九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煤矿的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排水、排土等主要生产系统和防瓦斯、防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冲击地压、防火、防治水、防尘、防热害、防滑坡、监控与通讯等安全设施,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管理和技术要求”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39000.00元
永兴县应急管理局
2025-12-19
3
(湘郴永兴)应急罚﹝2025﹞54号
2025年7月12日,永兴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永兴县应急管理局煤安股的《案件内部移交表》,对相关案件线索进行立案调查。 线索情况为:2025年6月20-21日,永兴县应急管理局煤矿监管组对永兴县梓木煤业有限公司梓木煤矿按照《2025年度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股检查计划》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前制定了检查方案。依据执法程序当场向被检查单位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向其告知了检查内容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检查时矿井处于生产矿井->正常生产煤矿状态,企业从业人数120人。执法人员检查后,针对检查发现的行为下达了相关执法文书。 根据《现场检查记录》,永兴县梓木煤业有限公司梓木煤矿存在以下行为: 行为一、-110m通风上山掘进工作面耙装机在装岩(煤)前,尾轮未固定牢靠,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规定。 行为二、2025年3月份,煤矿对-140m中央变电所高压电气设备和线路进行了修理和调整,但煤矿不能提供修理和调整的工作票和施工措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行为三、煤矿未能提供使用中的5t机车每年进行了测定制动距离的记录,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七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行为四、-140m中央变电所1#低爆开关6月13日、14日、15日、18日无漏电保护跳闸试验记录,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行为五、地面变电所和高压下井电缆的电气试验2024年12月25日到期,到期后未进行电气试验,不符合每年进行一次试验的要求,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三条表17第三项的规定。 行为六、矿井为斜井提升,矿车连接装置拉力试验日期2024年7月13日到期,到期后未进行拉力试验,不符合每年进行一次试验的要求,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 行为七、2161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回风巷侧有2根单体液压支柱倾斜,不牢固,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为八、2161采煤工作面刮板运输机中、上部未安设能发出停止、启动信号的装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行为九、2161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安全出口范围内有3架梯形支架棚梁错位,有1架棚缺少1个棚腿,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为十、查暗副井绞车《钢丝绳检查记录》,发现:2025年6月1日、12日、14日只记录检查了钩头25m以内的钢丝绳,检查范围未覆盖全绳,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一条第五项规定。 上述10个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涉嫌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监管组研究讨论,经批准后,移交查处。 针对以上行为,永兴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开展了相关调查取证。案件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2025年6月22日,永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决定书 〈湘(永)煤安处〔2025〕103015号〉》各1份,共2份。证明:案件来源的合法性;当事人签字确认当日检查时发现的违法行为。 证据二:2025年9月17日,对永兴县梓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梓木煤矿的矿长陈献青、安全副矿长曹林华、机电副矿长李小鹏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各1份,共3份。通过询问,证明:永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二另案查处。经查实,行为一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规定,行为四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行为七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九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十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一条第五项规定,行为一、四、七、九、十进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十条第一项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少于七万元的罚款”的规定;该公司梓木煤矿的上述5个行为均是一般事故隐患,符合了裁量权基准的表现情形和适用条件。虽然这些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及时进行了改正;但2025年8月26日,永兴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郴永兴)应急罚〔2025〕37号〉》中,对该类型的行为已经进行了处罚。根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种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规定,该公司此次属于一年内再次因同一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针对此项,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裁量基准定为从重档次,决定给予该公司(单位)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为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七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行为五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三条表17第三项的规定,行为六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行为八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为行为三、五、六、八进而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煤矿企业使用的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四)煤矿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
39000.00元
永兴县应急管理局
2025-10-10
4
永市监处罚〔2025〕56号
你公司正在使用的空气储气罐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经本局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未改正且在继续使用中。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之规定,构成了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违法行为。
罚款20000
20000.00元
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5
5
(湘郴永兴)应急罚﹝2024﹞73号
行为一、2162 回风巷栅栏上未设置禁止人员入内的警示标志,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二、2161 工作面无回采地质说明书,不符合《煤矿地质工作细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行为三、2161 回采工作面探放水设计存在较大盲区,探水范围未全覆盖(-150m 至-170m),不符合《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行为四、井下探放水钻孔成果的台帐从 2024 年 3 月 7 日之后未填写,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行为五、未提供防治水隐患专项排查的记录(应按季度进行),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行为六、暗副斜井安装的跑车防护装置用螺丝进行了固定,导致该装置不能正常使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七、21 轨道下山提升机房内的 2 台低爆开关的过负荷、漏电保护装置失效,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行为八、-140m 水平大巷使用的一台矿用柴油动力装置未配备灭火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行为九、-300m 水平变电所的穿墙电缆墙的两边缺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行为十、未提供暗副斜井提升系统全面检查的资料(应每月至少进行 1 次),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条的规定。
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9000.00元
永兴县应急管理局
2024-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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