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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市花桥百春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锋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2MA4C7GYL51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穴市花桥镇花桥街供销社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穴市监处罚〔2024〕480号
经调查,当事人以85元/件的价格进购4件上述老姜,尔后以17.6元/kg的价格销售6.56kg;以85元/件的价格进购1件上述芜湖椒,尔后以9.96元/kg的价格销售6.61kg。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老姜及芜湖椒属于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截止8月27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老姜及芜湖椒均已售完。因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不得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并对当事人作出处以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4
2
武穴市监处罚〔2023〕146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应当依法依规在进货、销售等环节严格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由于当事人对销售环节疏于管理,将过期的食品销售给消费者,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情形。
经核算,当事人违法销售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8.9元,违法所得为1.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元和处以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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