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河县霖勇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勇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130530MA0978P20T | 所属地区:河北省 |
| 企业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华路北侧(裕华街东行100米)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6〕214号
2026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新河县医疗保障局《移交函》,当事人涉嫌销售回流药(批号为A2507274H的参松养心胶囊),2026年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新河县霖勇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未发现《移交函》中涉及的批号为A2507274H的参松养心胶囊。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新河县霖勇大药房有限公司进在2026年2月3日10点53分销售到新河县侯家庄中心校郜宝辰的参松养心胶囊1盒(药品追溯码:#84101801639491460966,产品批号:A2507274H,销售价格23.5元),该药品首次销售记录为2025年12月23日9时17分从天津市南开区三潭医院销售到天津市南开区万兴街党群服务中心的于桦,执法人员查询了当事人包括2026年2月3日以前的所有参松养心胶囊的进货记录,发现当事人共购进3批次上述药品,分别为2025年11月23日从中诚医药宁晋有限公司购进30盒参松养心胶囊(批号:A2507059H),2026年1月5日从邢台泽谷医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购进10盒参松养心胶囊(批号:A2507120H,公司 已上传追溯码),2026年2月1日从中诚医药宁晋有限公司购进10盒参松养心胶囊(批号:A2507225H,公司未上传追溯码,附情况说明),未发现上述疑似为回流药的批号,当事人已经销售完上述三批次参松养心胶囊并且进销存系统中都有出入库记录,出库时没有追溯码的批次当事人手动进行出入库,当事人核对涉案药品情况,并向店内共同经营的妻子核实,有顾客到本店购药,将其自带的一盒参松养心胶囊遗落在店内柜台上,当事人妻子不清楚该药品为顾客遗留物品,误认为是本店待销售的库存药品,遂将该盒药品放置于货架上,次日该顾客返回店内寻找遗落的参松养心胶囊。当事人妻子回忆起前一日放置在货架上的药品,便从货架上查找,误将本店正常购进的参松养心胶囊交付给该顾客。后续顾客郜宝辰到店购买参松养心胶囊,当事人将上述顾客遗落的那盒参松养心胶囊销售给郜宝辰。当事人于2026年6月9日将违规的医保基金23.5元全部退回新河县医疗保障局。
经查该卫生室涉嫌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并销售药品,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取得了市场准入主体资格。
证据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零售药品资格。
证据三: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据四: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
证据五: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陈述书1份,证明当事人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并销售药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予以认定。
证据六: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证据七:当事人的进货票据1份(共两页),证明当事人购进参松养心胶囊的有关信息。
证据八:
罚款5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5000.00元
新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