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市高清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惠萍 | 注册资本:1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4202693402116L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西大沟镇红山闸以西700米处四级水电站办公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08
(2025)浙0122民初71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桐庐县凤川街道启创机械加工厂
乌苏市高清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桐庐县人民法院
2
2025-11-18
(2025)浙0122民初71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桐庐县凤川街道启创机械加工厂
乌苏市高清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桐庐县人民法院
3
2025-11-07
(2025)浙0122民初71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桐庐县凤川街道启创机械加工厂
乌苏市高清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桐庐县人民法院
4
2021-08-25
(2021)新42民终1178号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昌吉回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中心
乌苏市高清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9-18
2021-09-16
(2021)新42民终1178号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昌吉回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中心、乌苏市高清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0-11-20
2020-10-15
(2020)新4202民初1565号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昌吉回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中心与乌苏市高清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7-08-17
2017-08-11
(2017)新4202行审3号
乌苏市公安局与乌苏市高清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行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塔税稽罚(2025)32号
你单位收到乌鲁木齐宏源鼎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4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金额383,786.40元,税额11,513.60元,价税合计395,300.00元;收到昌吉市恒满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开具的的2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金额194,832.86元,税额167.14元,价税合计195,000.00元。上述发票已全部计入当期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和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上述6份发票为虚开的发票。 经核实,你单位开发四棵树河四级水电站项目,负责渠道维修、维护保养等工作。2018年8月中旬,当地出现暴雨,造成位于四棵树河“七一”大渠4+560段(备注:四级水电站引水渠道)出现塌方事故,此事故同时导致你单位发电相关设备毁损。为尽快修复水毁工程以确保下游生产生活用水,你单位购买了水利发电相关设备,并组织杨康益施工队进行维修。你单位虽真实发生了购买水利发电相关设备和修理渠道的业务,但在与乌鲁木齐宏源鼎商贸有限公司、昌吉市恒满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了他人为自己开具的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用于列支成本,造成少缴税款。 (一)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2020年组织自查,由周桂里、马忠文到乌苏市邮政局代开了金额391,386.13元、税额3,913.87元、价税合计395,300.00元、货物名称为“水利发电相关设备”的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了金额193,069.31元、税额1,930.69元、价税合计195,000.00元、货物名称为“工程服务-劳务费”的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上发票备注代开企业名称为周桂里、马忠文,但二人实为你单位员工,非水利发电相关设备销售人员,非施工队人员,故代开的发票不符合规定,不得列支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44272.50元
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08-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