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路经济开发区易成科技产品经销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季景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1MA13X2MH65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长江路科技城5A-03B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宽处罚〔2025〕186号
经查,长江路经济开发区易成科技产品经销处(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者季景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101MA13X2MH65,成立于2016年2月28日,主要经营二手电脑机器配件。2024年12月,当事人通过其经营的拼多多平台网店名“长春易成科技”、淘宝平台网店“长春易诚电脑二手配件”上架销售“FOUNDER方正”牌电脑显示器,其网店销售标题、详情页信息均标称销售显示器品牌为“FOUNDER方正”,但实际发货显示器均为“方正之星”牌电脑显示器,销售链接标题、详情页信息与实际销售商品信息不相符。截止案发时止,当事人以365元/台的价格销售24英寸显示器10台;以485元/台的价格销售27英寸显示器1台。另查,上述销售显示器为当事人在2024年12月至3月期间陆续购进的“方正之星”牌电脑显示器,购进价格为24英寸显示器310元/台、27英寸显示器420元/台。经计算,当事人经营涉案显示器货值金额为4135.00元,违法所得为615.00元。
长江路经济开发区易成科技产品经销处(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者季景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101MA13X2MH65,成立于2016年2月28日,主要经营二手电脑机器配件。2024年12月,当事人通过其经营的拼多多平台网店名“长春易成科技”、淘宝平台网店“长春易诚电脑二手配件”上架销售“FOUNDER方正”牌电脑显示器,其网店销售标题、详情页信息均标称销售显示器品牌为“FOUNDER方正”,但实际发货显示器均为“方正之星”牌电脑显示器,销售链接标题、详情页信息与实际销售商品信息不相符。截止案发时止,当事人以365元/台的价格销售24英寸显示器10台;以485元/台的价格销售27英寸显示器1台。另查,上述销售显示器为当事人在2024年12月至3月期间陆续购进的“方正之星”牌电脑显示器,购进价格为24英寸显示器310元/台、27英寸显示器420元/台。经计算,当事人经营涉案显示器货值金额为4135.00元,违法所得为615.00元。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构成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节适用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95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下或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办案机构认为:按违法所得1.5倍,处以罚款922.50元较为适当。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长江路经济开发区易成科技产品经销处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15.00元;3、处以罚款922.5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537.50元。
922.5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
2025-08-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