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星奕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洵 | 注册资本:4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4MA1GUH0J97 | 所属地区:上海市 |
| 企业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1928号地下1层B01室、1层、2层、3层30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01
(2025)沪0114民初9199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仲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上海星奕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上海南山医院有限公司,刘*,詹**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
2024-07-15
(2024)沪0114民初15246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李**
上海星奕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3
2024-06-25
(2023)沪0105民初40535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仲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上海南山医院有限公司,詹**,张**,上海星奕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詹**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第2220250229号
2025年9月8日,我机关接到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监督所移送信息: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于2025年9月8日通过120接收患者吴某某。该患者当日在被处罚人处进行脸部吸脂术,麻醉苏醒后返回病房途中心脏骤停,经被处罚人心肺复苏后,由120转入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抢救室救治。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9月23日对被处罚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被处罚人正在执业中。现场查见患者吴某某的病历复印件。经调查:患者吴某某于2025年9月7日到被处罚人处就诊,由非美容主诊医生姚某某、陈某分别接诊并决定为其实施颧部及下颌部脂肪抽吸术、唇峰成形术。2025年9月8日,患者吴某某到被处罚人处,由护士潘某在二楼护士台对面座椅为其开放静脉通路,后由客服陪同其进入手术室。麻醉师李某见到患者吴某某后,对其进行了麻醉术前访视,让其签署了麻醉知情同意书,确定用药方案并实施全麻。术前讨论中医生仅沟通了患者传染病情况。手术中,医生马某某与陈某共同实施了唇峰成形术,医生姚某某在彭某某指导下实施了颧部及下颌部脂肪抽吸术,期间手术室门未全程关闭、保洁持扫把进入。另外,在患者吴某某的病历中存在医生未及时书写病历、未如实记录患者情况、麻醉记录单中漏记血压、手术记录书写有误等问题。经查,查明:被处罚人制定了首诊负责制度,但没有对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作出规定,导致出现非美容主诊医生姚某某、陈某单独接诊并决定手术方案的情况;被处罚人制定了病历管理制度,但没有对病历质量检查、评估与反馈具体落实作出规定,导致出现病历书写未做到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情况;被处罚人制定了术前讨论制度,但没有对门诊手术应当如何进行术前讨论及术前讨论的具体内容作出规定,导致出现医生在手术开始前手术室内仅对患者传染病情况进行术前讨论的情况。被处罚人制定了手术室管理制度,但没有对在手术过程中必须关闭手术室门,手术无关人员不得在术中随意进出手术室作出规定。被处罚人制定了麻醉科管理制度,但没有对麻醉前建立通静脉通路的人员及场所作出规定。综上,认定被处罚人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
警告、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元整
49000.00元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12-09
2
嘉第2220250227号
经查,查明:根据《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8号),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抢救资源配置与紧急调配的机制,被处罚人虽建立了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但被处罚人将抢救室改为手术室,无法有效保障急危重患者的抢救时效性与安全性,认定为未落实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根据《上海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项“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剂、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以及第二十四条“手术麻醉箱的储存场所应有门禁监控系统管理,红外可视监控取箱行为”的规定,被处罚人虽已建立麻醉科工作制度,但其将手术麻醉箱存放于各手术场所内,未放置在红外可视监控系统覆盖范围内,认定为未落实麻醉药品管理制度。综上,认定被处罚人医疗质量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
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
29000.00元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11-13
3
嘉第2220250221号
经查,查明:被处罚人未核准“巨乳缩小术”医疗美容项目,于2025年7月7日为患者钱某某开展“巨乳缩小术”,并收取63680元手术费用,认定为被处罚人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违法所得人民币63680元。
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万叁仟陆佰捌拾元整
55000.00元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09-24
4
嘉第2220230023号
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警告,罚款人民币24000元
24000.00元
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07-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