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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覃玉萍百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覃玉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00MA5MNLG43G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大岭路3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市监处罚〔2024〕640号
经查:查获的卷烟有真龙(珍品),真龙(软娇子),双喜(硬经典1906),玉溪(软),云烟(硬云龙),真龙(海韵),黄鹤楼(软蓝),天子(金),真龙(鸿韵),真龙(轩云),真龙(起源),红塔山(硬传奇),白沙(硬精品三代),芙蓉王(硬),中华(软),利群(软蓝)共16个品种,数量:6.3条。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024年8月21日,上述烟草制品被南宁市西乡塘区烟草专卖局查获并先行登记保存,经该局核定上述卷烟货值金额为1084元。当事人购进、销售上述烟草制品未作记录,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综上,认定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得违法事实成立,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总额为人民币1084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违法经营总额1084元35%的罚款,共379.4元。
379.40元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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