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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里市太鑫瓜子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丁应慧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01MAC0W2R783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凯里市文化北路25号隆丰商贸城货运C栋5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凯市监处罚[2025]290号
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瓜子、糖果等散装食品的批发和零售。2025年6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到位于凯里市文化北路25号隆丰商贸城货运C栋5号门面的凯里市太鑫瓜子店现场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产品名称为可可麦片代可可脂巧克力共3袋(现场称重重量分别为5.2斤、5.2斤、4.94斤),标签信息为:计量方式:称重,生产日期2023年07月18日,保质期12个月,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335058205956,受委托生产商:金冠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商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经济开发区(食品园)宜和路3号,委托方:金冠(中国)食品有限公司。上述食品至检查当日均超过保质期337天。 另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8月25日和2025年1月20日分别在凯里市文云副食店购进可可麦片代可可脂巧克力13件(20斤/件),其中2023年7月18日批次8件、2024年12月16日批次5件,购进价格均为11.50元/斤,销售价格为20.00元/斤,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购台账和产品检验报告。 当事人经营上述3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0.00元/斤×(5.2斤+5.2斤+4.94斤)=306.80元。 因当事人未建立有销售台账登记,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各1页,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和身份情况,具备开展经营活动资格和承担法律行政责任资格的事实。 证据二:2025年6月20日《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共2页)、《现场照片证据》1至3(共3页)、《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凯里市市场监管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2页)、《凯里市市场监管局财物清单》(1页)、《送达回证》(1页),《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1页)、《送达回证》2份(2页)、《凯里市市场监管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1页),《送达回证》(1页)证明本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程序合法事实。 证据四:《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1页)及《送达回证》1份(1页)、《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1份(1页)、《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1页)及《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办案程序合法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生产厂家金冠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1页)、《食品生产许可证》(1页)复印件各1份、《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单》1份(2页);供货商凯里市文云副食店《营业执照》(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1页)、《商品销售统一单据》(2页)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所购进的食品已履行了进货查验。 证据六:临近效期食品区专柜图片(1页)及销毁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图片(2页),证明当事人已经主动定期检查经营的食品、设立临近效期食品专柜并立即自行改正违法行为和积极消除隐患的行为。 证据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罚款0.3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3000.00元
黔东南州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30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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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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