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小街翔涵化妆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发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27MA6NR0AR0W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小街镇农贸市场办公室对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嵩市监罚〔2025〕168号
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嵩明县小街镇农贸市场办公室对面从事化妆品零售。
2025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店内货柜内摆放有以下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1.SCBLTRIBALCOLOR亮彩甲油,净含量:12毫升,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浙妆20160060,执行标准:QB/T2287-2011,生产日期2022.07.14,保质期三年,共3瓶;2.蓓俏无味微胶指甲油(红色),净含量:10ml,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浙妆20160137,执行标准:QB/T2287-2011,生产日期2020.03.09,保质期三年,共2瓶;3.蓓俏无味微胶指甲油(绿色),净含量:10ml,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浙妆20160137,执行标准:QB/T2287-2011,生产日期2020.05.26,保质期三年,共2瓶;4.ColorinaPro-Artist小提琴甲油,净含量:12ml,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浙妆20160313,执行标准:QB/T2287-2011,生产日期:2020.02.20,保质期3年,共1瓶;5.芭宝丽心跳引力口红,净含量1.6g,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1558,执行标准:QB/T1977,限期使用日期2024.06.15,共1支。
截止2025年7月23日我局查获止,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未售出,没有获得利润(无违法所得)。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48元。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并如实记录和保存相关凭证。2025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5日内整改完成,至2025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当事人仍未整改完成。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鉴于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积极配合,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较小,参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国药监法〔2024〕11号)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的”及《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试行)的通知》(云药监规〔2024〕1号)中《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试行)》关于化妆品经营者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裁量基准“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不含)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不含)以下的罚款”、关于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裁量基准“并处1万元(不含)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具有法定减轻情节,承办人建议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超过限用期化妆品1.SCBLTRIBALCOLOR亮彩甲油3瓶;2.蓓俏无味微胶指甲油(红色)2瓶;3.蓓俏无味微胶指甲油(绿色)2瓶;4.ColorinaPro-Artist小提琴甲油1瓶;5.芭宝丽心跳引力口红1支,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给予罚款800元;
二、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并罚款400元;
以上一、二项合计罚款1200元。
1200.00元
嵩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