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晓媛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陶镜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523MABRUCCH3K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孝丰镇郭巨南路368、370、372、374、376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处罚〔2024〕1016号
2024年7月16日,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湖州市安吉县孝丰镇郭巨南路368、370、372、374、376号的安吉晓媛超市经营的青菜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青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2元。2、罚款1000元;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批次青菜的进货查验义务等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给予警告。
1000.00元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7
2
安市监处罚〔2023〕594号
现查明,干辣椒是当事人于2023年4月20日从安吉县孝丰镇中心的李某处购进的,干辣椒的进货价为22元/斤,销售价为30元/斤,当时进了3斤,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抽检报告时均已销售完毕。由于都是零散客户购买,当事人未建立销售明细台账,故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该批次干辣椒进货总价66元,货值90元,违法所得24元。鳊鱼是当事人于2023年4月27日从安吉县昌硕街道的朱某处购进的,鳊鱼的进货价为9元/斤,销售价为11元/斤,当时进了5斤,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抽检报告时均已销售完毕。由于都是零散客户购买,当事人未建立销售明细台账,故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该批次鳊鱼进货总价45元,货值55元,违法所得10元。共计违法所得34元。根据当事人陈述,其自购进上述涉案干辣椒、鳊鱼以来并未添加任何食品添加剂、兽药。当事人提供了上述干辣椒、鳊鱼供货商营业执照和进货凭证,但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证明当事人部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在涉案鳊鱼的溯源调查中发现个体工商户朱某可以提供涉案鳊鱼的供货商资质以及进货凭证,涉案干辣椒的溯源调查中发现个体工商户李某无法提供涉案干辣椒的供货商资质以及进货凭证,未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个体工商户李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与警告的行政处罚。(详见安市监处罚〔2023〕3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4元。2、罚款1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1034元,上缴国库。
1000.00元
安吉孝丰分局
2023-07-25
3
安市监处罚〔2023〕546号
现查明,在当事人店内货架上销售的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据当事人称均是从安吉某食品商行处购进的,但无法提供相应的进货票据,由于当事人工作疏忽,没有认真履行食品清理职责,致使部分销售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核实超过保质期食品的销售情况,违法所得无法核实计算。
1.警告;2.没收下列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1)倒蒸红薯2盒;2)酸奶味奶心面包球3盒;3)聚福园柿饼3盒;4)“双汇”香辣香脆肠29根;5)“双汇”火旋风刻花香肠51根;6)“乡妹子”香辣鸭掌27包;7)松锦坊花生米3包;3.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