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南昌诚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祖森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3MAD4RE9J2H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156号洪城大厦写字楼9楼906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西市监处罚﹝2025﹞1号
经查明,当事人南昌诚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从事成人公务员考试考前培训等教育培训的经营活动中,为进一步提高市场占有率,增加公司影响力,达到扩大招生的效果,自2024年1月起,花费9000元,自行设计并制作广告宣传册250册,对外发放,用于宣传该公司培训效果,以达到招收更多学员的目的目的。在其对外发放的宣传册中宣传内容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宣传内容中的课程特色栏中介绍语“全江西本土11年以上教龄大咖授课”,并在其宣传册名师介绍中共介绍了6人,分别是赵老师、张老师、唐老师、吴老师、潘老师、刘老师。主要是介绍他们学历学位、从业年限和带课效果等暗示教学质量的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各老师教龄证明文件。 (二)、宣传内容中的上岸喜报中介绍学生考上有关机关单位公务员岗位,用于展示其培训效果。 (三)、宣传内容中发布的学员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中,有“成功押中两题”、“上课讲过原题”、“12人通过10人”等明示培训效果的内容。 现当事人已经将该宣传册自行销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六项“(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6000元,上缴国库。
26000.00元
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