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恒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静怡 | 注册资本:16.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1900692474820R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同沙黄屋路1号30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7-17
(2023)粤1972民初2376号
租赁合同纠纷
东莞市恒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李**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
2023-02-28
(2023)粤1972民初2376号
租赁合同纠纷
东莞市恒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李**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12-30
2017-07-28
(2017)粤19民终4108号
合同纠纷
陈**、东莞市恒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6-10-19
2016-08-10
(2016)粤1971民初8947号
合同纠纷
王**与东莞市恒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16-08-10
2016-08-10
(2016)粤1971民初8944号
合同纠纷
陈**与东莞市恒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6-06-15
2016-06-15
(2016)粤1971民初6541号
名誉权纠纷
东莞市恒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陈**、夏**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4-02-11
2014-02-11
(2014)东三法民三初字第6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许**与谭**、东莞市恒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61.4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粤东交罚[2026]03371号
2026年06月10日11时10分 ,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东莞市樟木头镇官仓路发现车辆粤SU703学在进行教学,发现当事人使用粤SU703学小型轿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指定的路线、时间开展培训业务行为。经调查:学员赵颖珊在东莞市恒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报名,报名学费是3280元。谢垂裕是东莞市恒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教练员,在东莞市樟木头镇官仓路带学员赵颖珊进行科目三的学习,使用粤SU703学进行教学,东莞市樟木头镇官仓路不属于开展培训业务指定的路线。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案件证据材料(教练员身份证)、案件证据材料(教练车行驶证)等证据为证。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 2021年版)》,使用小型轿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指定的路线、时间开展培训业务被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1000.00元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06-16
2
粤东交罚[2026]02080号
2026年03月11日15时21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东莞市寮步镇横坑横西四路路段检查时,发现教练员王帮权正使用粤S1128学小型桥车对学员刘惠龙进行科目二培训。学员刘惠龙是2026年01月在东莞市寮步恒加圣教育科技中心报名,学籍属东莞市恒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学费是3680元。经调查,教练员王帮权有取得教练员工作证,粤S1128学有取得备案登记手续。经核实,东莞市寮步镇横坑横西四路路段不属于驾驶员培训路线。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存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指定的路线开展培训业务的违法行为,当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录像、询问笔录和现场笔录等证据为证。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单位书面放弃陈述申辩。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1000.00元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04-14
3
粤东交罚﹝2025﹞02928号
2025年8月6日09时45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东莞市长安镇厦边大街262号恒圣驾校训练场进行日常检查,发现一辆车牌号码为粤S2589学的小型轿车正在进行科目二教学。经调查发现:东莞市恒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练员韩建辉使用该车对学员黄凤妮在此训练场进行科目二教学,学员黄凤妮是在长安镇厦边大街262号恒圣驾校报名学车,学费是3980元。经核查,东莞市恒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未对该训练场进行备案,该公司在未备案的教练场地开展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的违法行为,以上有现场笔录、教练员询问笔录、学员询问笔录、车辆行驶证照片、教练员身份证照片、道路运输证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2025年8月8日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在2025年8月1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8月19日09时52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到东莞市长安镇厦边大街262号恒圣驾校训练场进行复查,发现东莞市恒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使用粤S2589学的小型轿车在此训练场进行科目二教学。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备案的教练场地开展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拒不改正的,违法程度严重,《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责令停业整顿3日
0.00元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