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沐坤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克伟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30100MA759Q1W2L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477号(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8棚34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18
(2024)青0105执1596号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青海沐坤商贸有限公司
唐**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2
2024-05-28
(2024)青0105民初14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沐坤商贸有限公司
李**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9-28
(2025)青0103民初24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沐坤商贸有限公司
范**
裁判文书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2
2024-08-05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沐坤商贸有限公司
陈**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3
2024-05-28
(2024)青0105民初14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沐坤商贸有限公司
李方方;李勇强
裁判文书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4
2024-04-11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沐坤商贸有限公司
李方方;李勇强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0-14
2024-09-19
(2024)青0105执1596号之一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青海沐坤商贸有限公司、唐**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4-07-04
2024-04-10
(2024)青0105民初14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沐坤商贸有限公司、李**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4-07-04
2024-06-12
(2024)青0105民初14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沐坤商贸有限公司、李**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98269.38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税一稽罚﹝2025﹞45号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取得长沙粉卫屈商贸有限公司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5份,开票日期:2023年10月24日至2023年11月2日,发票代码:043002300111,发票号码:22039018-22039020、21967047-21967048,货物品名:*蔬菜*蔬菜,金额:495,049.50元,税额4,950.50元,价税合计:500,000.00元;取得太原双空明商贸有限公司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6份,开票日期:2023年12月28日,发票号码:23142000000021173902、23142000000021230208、23142000000021182248、23142000000021202277、23142000000021240184、23142000000021240275,货物品名:*蔬菜*蔬菜,金额:396,039.50元,税额3,960.50元,价税合计:400,000.00元。所列成本已于2023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经查,你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情况下、以支付开票手续费的方式取得上述11份已证实虚开发票,取得虚开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应调增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900,000.00元,补缴企业所得税45,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公司取得虚开发票,在帐簿多列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属于偷税。
决定对你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处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27,000。00元。
27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西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09-25
2
宁税一稽罚﹝2025﹞12号
(一)违法事实经查,你公司于2023年10月至11月期间取得虚开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5份,开票日期:2023年10月23日至2023年11月2日,发票代码:043002300111,发票号码:22160914、22160942-22160943、22161133-22161134,货物品名:*蔬菜*,金额:495,049.50元,税额4,950.50元,价税合计:500,000.00 元。无法提供与开票方企业长沙汪崖迹商贸有限公司购销双方合同(协议)、运输单据、出入库单、收货验收单据等能够证明货物真实性的任何原始凭据,无真实业务往来。无资金往来。应调增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95,049.50元,应补缴当年度企业所得税24,752.4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公司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构成偷税。偷税税额24,752.48元,偷税比例37.58%。
对你公司偷税处以50%罚款。即12,376.24元。
12376.24元
国家税务总局西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03-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