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郑州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0+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传凡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4MAD16DPGX1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蓝佩路56号铭汇广场622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水城综罚决字﹝2026﹞第569号
郑州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乱停乱放其行为涉嫌违反了《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6-06-23
2
洛(老)城罚决字﹝2026﹞第13009号
郑州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乱停乱放案
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洛阳市老城区城市管理局
2026-06-03
3
管城综罚决字(2026)第2603026号
涉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停放影响行人或车辆正常通行
郑州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停放影响行人或车辆正常通行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市管理局
2026-05-29
4
洛(老)城罚决字﹝2026﹞第12010号
郑州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乱停乱放案
罚款壹万元
10000.00元
洛阳市老城区城市管理局
2026-05-26
5
西城执罚决字﹝2026﹞260015号
2026年4月8日上午9时48分,郑州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4辆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在中州路与纱厂南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北占用机动车车道、在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停放车辆,影响市容环境、秩序。执法人员当场向郑州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洛阳市西工区城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西城执责(限)改通字〔2026〕260054号),责令当事人于4月8日11时30分前将违规停放的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停放在规定的非机动车停车区域,4月8日13时9分执法人员到中州路与纱厂南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北进行复查,发现现场有3辆哈啰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停放,当事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按规定停放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洛阳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洛阳市停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罚款捌仟元的行政处罚。
8000.00元
洛阳市西工区城市管理局
2026-05-26
6
西城执罚决字﹝2026﹞260016号
2026年4月16日晚上19时28分,执法人员郭正兵、霍洪伟日常检查时发现凯旋路与定鼎大道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南车身外表颜色为蓝色,喷涂有“哈啰”字样的10辆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车道、在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停放车辆,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市容环境、秩序。本机关当场依法向郑州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洛阳市西工区城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西城执责(限)改通字〔2026〕260186号),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4月16日20时30分前将停放在凯旋路与定鼎大道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南机动车车道的10辆哈啰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停放在规定的停车区域。2026年4月16日21时26分,执法人员到凯旋路与定鼎大道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南进行复查,发现现场有5辆哈啰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停放,当事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按规定停放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洛阳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洛阳市停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罚款捌仟元的行政处罚。
8000.00元
洛阳市西工区城市管理局
2026-05-26
7
洛(老)城罚决字﹝2026﹞第11007号
郑州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乱停乱放案
罚款壹万元
10000.00元
洛阳市老城区城市管理局
2026-05-22
8
金水城综罚决字﹝2026﹞第397号
郑州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停放,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影响市容环境其行为涉嫌违反了《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6-05-19
9
洛涧城执(罚)决字﹝2026﹞第8号
共享单车乱停乱放
罚款人民币陆仟元(¥6000元)整
6000.00元
洛阳市涧西区城市管理局
2026-04-29
10
洛城罚决字﹝2025﹞第029号
洛阳市松果租赁有限公司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车辆案
依据《洛阳市停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将违法停放的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拖离现场,对运营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0000.00元
洛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6-04-0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6-1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