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传凡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4MAD16DPGX1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蓝佩路56号铭汇广场622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城执罚决字﹝2026﹞260030号
2026年5月6日上午12时17分,执法人员秦琦、曹艳君日常检查时发现玄武门大街与金谷园路交叉口向西50米路北有6辆车身外表颜色为蓝色,喷涂有“哈啰”字样的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道;在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停放车辆,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市容环境、秩序。本机关当场依法向郑州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洛阳市西工区城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西城执责(限)改通字〔2026〕260213号),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5月6日13时00分前将停放在玄武门大街与金谷园路交叉口向西50米路北机动车道的6辆哈啰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停放在规定的停车区域。2026年5月6日13时4分,执法人员到玄武门大街与金谷园路交叉口向西50米路北进行了复查,发现现场有5辆哈啰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停放,当事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按规定停放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洛阳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洛阳市停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洛阳市西工区城市管理局
2026-09-16
2
西城执罚决字﹝2026﹞260031号
2026年7月17日8时13分,执法人员王会岗、马延涛日常检查时发现中州路与纱厂南路交叉口东南角车身外表颜色为蓝色,喷涂有“哈啰”字样的13辆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车道、在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停放车辆,影响车辆正常通行,市容环境、秩序。本机关当场依法向郑州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洛阳市西工区城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西城执责(限)改通字〔2026〕260224号),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7月17日10时00分前将停放在中州路与纱厂南路交叉口东南角机动车车道的13辆哈啰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停放在规定的停车区域。2026年7月17日10时54分,执法人员到中州路与纱厂南路交叉口东南角进行复查,发现现场有9辆哈啰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停放,当事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按规定停放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洛阳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洛阳市停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洛阳市西工区城市管理局
2026-09-16
3
郑东综罚决字﹝2026﹞第2616052号
在明理路(贾鲁街至陇海快速路)路段擅自投放哈啰品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共计109辆。妨碍行人及车辆正常通行,影响市容环境并妨碍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及维护。
罚款壹万元整
10000.00元
郑州市郑东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2026-09-11
4
郑东综罚决字﹝2026﹞第2616051号
在龙子湖西路(相济路至博学路)路段擅自投放哈啰品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共计102辆。妨碍行人及车辆正常通行,影响市容环境并妨碍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及维护。
罚款壹万元整
10000.00元
郑州市郑东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2026-09-10
5
郑东综罚决字﹝2026﹞第2616050号
在金水东路(中州大道至东四环)路段擅自投放哈啰品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共计112辆。妨碍行人及车辆正常通行,影响市容环境并妨碍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及维护。
罚款壹万元整
10000.00元
郑州市郑东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2026-09-09
6
郑东综罚决字﹝2026﹞第2616049号
在博学路(薛夏北街至陇海快速路)路段擅自投放哈啰品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共计106辆。妨碍行人及车辆正常通行,影响市容环境并妨碍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及维护。
罚款壹万元整
10000.00元
郑州市郑东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2026-09-07
7
洛(老)城罚决字﹝2026﹞第12012号
郑州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享单车乱停乱放案
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洛阳市老城区城市管理局
2026-08-13
8
洛(伊)城罚决字﹝2026﹞第007号
郑州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哈啰共享电动车涉嫌在伊滨区洛阳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南门未按照规定停放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将违法停放的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拖离现场,对运营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7000.00元
洛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6-07-29
9
洛(老)城罚决字﹝2026﹞第13014号
郑州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享单车乱停乱放案
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洛阳市老城区城市管理局
2026-07-28
10
金水城综罚决字﹝2026﹞第680号
郑州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停放,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影响市容环境其行为涉嫌违反了《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6-07-0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2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5-06-1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