册亨县建波副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建波 | 注册资本:0.0005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327MA6GQG8GXD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册亨县冗渡镇冗洪街上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册亨市监坡罚[2025]5号
经查,册亨县建波副食品店经营超过限制使用期限的化妆品:1.清扬去屑头皮护理洗发露,净含量:400克+50克,限制使用日期:20240817,数量:2瓶,售价:52元/瓶;2.小苍兰清新香氛沐浴露,净含量:1L,限制使用日期:20230611,数量:3瓶,售价:25/瓶。(详见财物清单:册亨市监坡财字〔2025〕5号),以上货值金额共计17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据卷页一份共4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将超过限制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放置于经营货架销售的事实。
2.我局执法人员出具《册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册亨市监坡强制〔2025〕5号)和财物扣押清单(册亨市监坡财字〔2025〕5号)各1份,证明我局扣押超过限制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册亨县建波副食品店经营超过限制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活动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情况。
5.当事人居民身份证,证明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身份。
6.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的事实。
罚款0.0358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358.00元
册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1-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册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1-01-06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册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