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都华平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廖小东 | 注册资本:14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31MA39B6234R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工业园区楂林小区怡信路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21
(2025)赣07行终334号
行政处罚
于都华平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于都县自然资源局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7-15
(2025)赣0731行初59号
行政处罚
于都华平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于都县自然资源局
于都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于市监产处罚﹝2024﹞042号
2024年8月26日赣州市“双随机 一公开”车辆检测监督检查组对于都华平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的车辆检测业务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对当事人的车辆检测专网系统的车辆检测数据复核、视频复核。其中检查发现的16个问题:1、路试车道与机构进出口通道交叉重叠;2、整备质量台上平面不在一个水平面;3、外观检验区未按标准要求标识限宽限高,仪器设备车间未标识限宽限高以及单独限重;4、提供的逆反系数仪、透光率计、内窥镜未使用(未打开包装);5、重柴线取样管长度9米,大于标准要求的7.5米;6、2号线加载制动台的副滚筒母线高于地面9厘米,与38900标准要求的4厘米不符;7、1号线侧滑台人为锁止,影响检测数据,且不能快速回位;8、2号检测线侧滑台人为撤掉连杆,造成侧滑台锁止;9、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标准限值与标准要求(小于或等于5)不符,显示为从-5到+5;10、粤T68674检验流水号(36076442408100003)复检不合格项未重新确定车辆唯一性,授权签字人签发报告时未提供视频或照片,未按标准要求对车辆对称高度进行检测,未使用逆反系数仪对反光膜的反光强度进行检测,视频显示未使用方向盘转向角转向力测量仪对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检测行为,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有检测结果(9);11、赣B39482,检验流水号(36076442407290025)未按标准安装篷布,违规增加了栏板高度,未使用逆反系数仪对反光膜的反光强度进行检测,视频显示未使用1.5米钢直尺测量车身对称高度的检测行为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有检测结果;12、赣BQ8093 检验流水号(36076442407290024)第十次检测前照灯反光强度时违规移动被检车辆,造成前照灯的反光强度检测数据不实;检测十次前照灯的反光强度只有两次检测视频;13、赣BP3277检验流水号(36076442407220014)尾部标志板未按GB7258-2017的标准要求用铆钉或螺丝连接,而是张贴在被检车辆上;14、赣BP3516 检验流水号(36076442407170019)(2轴仓栅式货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检验部分)静态轮荷检测结果为6927kg,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空车质量检测结果为7600kg,7600-6927=673kg,误差太大;15、赣CC7229检验流水号(36076442407020031)(4轴车)3轴行车制动检测两次,而3轴加载制动只检测了1次,与标准要求不符;16、赣BF2551检验流水号(36076442408210006)中型专用校车右后校车警示灯不能闪烁;经查实,当事人存在的上述第1、2、3、6项问题不符合《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第5项问题不符合《HJ1237-2021》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中4.2.4.2(d)相关规定,第9项问题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2.12.6(38)相关规定,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一)款相关规定,第4、10、11、12、14项问题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三)款相关规定,第7、8、13、15、16项问题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三)款相关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案件移送函、现场检查笔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书面通知单回执、执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廉洁自律情况调查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汇总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复印件、在用车赣BAS75R8、赣B9U405检验(测)报告、机动车粤T68674、赣B39482、赣BQ8093、赣BP3277、赣BP3516、赣CC7229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询问调查笔录、整改报告、现场证据照片等以上证据证明,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具有合法性和关联性,真实有效。 当事人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方法进行检测、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等违法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一)款“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和第十四条第(三)款“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的规定。
当事人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方法进行检测、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等违法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一)款“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和第十四条第(三)款“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的规定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的规定
30000.00元
于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