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万力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凤英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600MA84L8T14W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大桥东侧衡睿车城2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20
(2025)吉0602行初28号
罚款
白山市万力商贸有限公司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2
2025-05-20
(2025)吉0602行初28号
罚款
白山市万力商贸有限公司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3
2025-05-20
罚款
白山市万力商贸有限公司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4
2024-06-11
(2024)吉0602民初14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白山市万力商贸有限公司
宋**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5
2024-05-14
(2024)吉0602民初14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白山市万力商贸有限公司
宋**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6
2024-04-01
(2024)吉0602民初8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白山市万力商贸有限公司
白山市浑江区何氏百客隆生鲜超市有限公司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1-27
2025-09-22
(2025)吉0602执8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某(白山)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宋*;白山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山市监行处〔2025〕1号(ZHZFZD)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产品库内存放无生产日期
“浓香拿铁咖啡饮料”213箱18瓶、共5130瓶,销售价格
5.50元/瓶,货值金额28,215.00元的行为(依据《市场监管
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
额是当事人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所涉及食品的市场价格
总金额。成品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半成品按照原料
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原料按照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
销售价格应当以销售单、合同、价签等明示的单价计算)。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
一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
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
注,容易辨识。”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当事人成品库内存放的无生产日期产品是该单位法定
代表人故意要求工作人员进行涂抹的,属于食品生产经营过
程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
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
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
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故意实
施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临期库存有50箱乳制品最早过期日期是2024
年2月29日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
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
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
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
经立案调查确认该公司2023年11月10日在辽宁牵手饮品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北京牵手果蔬饮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0月30日生产的“浓香拿铁咖啡饮料”共220箱、购进单价110.00元/箱(24瓶/箱),销售价格5.50元/瓶,已销售6箱6瓶、共150瓶,现库存213箱18瓶、共5130瓶,货值金额28,215.00元。该产品保质期为270天,2024年7月15日过期,2024年10月15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凤英安排库管员杨淑芬将该批“浓香拿铁咖啡饮料”用洗甲水将生产日期涂抹掉,现场未发现洗甲水等涂抹用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案件调查过程中,该公司能主动说清无生产日期“浓香拿铁咖啡饮料”的购进、销售及涂抹生产日期的过程,且库存与购进销售数量相对应,并能主动提供该批次产品的购进记录、购进凭证、销售记录,产品过期后未在市场上销售,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版序号23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建议对当事人经营无生产日期“浓香拿铁咖啡饮料”的违法行为(中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拟做出如下决定:1.没收无生产日期“浓香拿铁咖啡饮料”213箱18瓶、共5130瓶;2.对白山市万力商贸有限公司罚款169,290.00元(货值金额28,215.00元×6倍),上缴国库;3.对白山市万力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凤英罚款211,768.26元(上一年度薪资收入70,589.42元×3倍),上缴国库;4.对白山市万力商贸有限公司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以警告。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请负责人审批。
381058.26元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