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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新堤刘大姐卤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兵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3MA4EFF085F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新堤街道爱国路农贸市场13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6〕111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卤菜店,其从业人员刘某于2026年5月1日入职当事人店铺。当事人在刘某未取得有效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安排刘某在岗从事卤菜切配等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直至被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调整用工安排,暂停刘某从事直接接触散装即食卤菜的相关工作。 2026年5月22日,本局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查实,发现刘某仍在从事卤菜解切工作。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刘某仍不能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当事人未按期落实整改要求。 据当事人陈述:逾期未完成整改系因门店经营事务繁忙、疏于落实整改管控所致;当事人同时承诺即刻安排刘某前往体检申办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7
2
洪湖市监处罚〔2024〕124号
2024年5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的食品“海底捞牛油火锅底料”、“香格里麻辣十八鲜”、“晓飞歌油焖大虾酱料”,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洪市监责改(2024)1112号】、《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市监当罚字(2024)NO:0000015】,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5月30日前改正上述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5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采购食品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仍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是2024年1月上旬及5月中旬,从洪湖市新堤庆发副食批发部购进“海底捞牛油火锅底料”50袋(净含量:150克/袋),购进价格7.5元/袋;“香格里麻辣十八鲜”60袋(净含量:150克/袋),购进价格3元/袋;“晓飞歌油焖大虾酱料”30袋(净含量:198克/袋),购进价格12元/袋,上述三种食品合计进货款915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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