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民康中西药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章忠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3MA4AU78H68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竹山县潘口乡小漩村(胡宗国出租门面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山市监处罚〔2026〕24号
2026年1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市长热线平台投诉单,有消费者投诉称2026年1月22日在竹山县民康中西药铺购买到过期药品龟甲胶、鹿角胶和阿胶。2026年1月27日,执法人员对位于竹山县潘口乡小漩村2组的竹山县民康中西药铺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后,在当事人的陪同下对其药店进行了药品安全检查,在药店药品经营区及辅助用房未发现有超过有效期药品。根据市长热线平台投诉单及消费者提供的购药照片、购药视频,经向当事人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于2026年1月22日向消费者销售了药品龟甲胶、鹿角胶和阿胶,销售的药品龟甲胶、鹿角胶和阿胶都没有外包装,药品内包装上没有标生产日期及有效期。该消费者购买药品后于1月23日打电话联系当事人要求十倍赔偿,因没有达成赔偿意见就没有赔偿。同日,当事人对消费者购买的剩余的龟甲胶、鹿角胶及阿胶进行检查,发现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就自行将这袋药品扔进了垃圾清运车里销毁了。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药品龟甲胶、鹿角胶和阿胶是2018年3月份在安徽省亳州市中药材市场采购的,因时间久远相关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已遗失,当时龟甲胶和鹿角胶各进购了1盒,每盒都是250克,进货价格均为每克0.30元,阿胶进购了2盒,每盒250克,进货价格为每克0.70元。进货后阿胶、龟甲胶和鹿角胶一直没有人购买就没有销售,后因进货时间较长,包装破损,外包装都已丢失。直到该消费者来购买时才想起来还有阿胶、龟甲胶和鹿角胶就没仔细查看、疏忽大意就将没有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的药品卖给该消费者了,所以到检查时止当事人只销售了龟甲胶100克、鹿角胶200克、阿胶60克,销售价格龟甲胶、鹿角胶和阿胶都是按每克2.00元销售的。现场检查及询问调查中当事人认可该消费者的投诉事实。当事人销售未标明有效期的药品货值金额共计720.00元,违法所得共计720.0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第(一)项“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 10%以上、下限值(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的规定;”之规定,本局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共计柒佰贰拾元整(¥720.00元);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10000.00元
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