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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精粹纹身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许明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523MACPMYFQ2D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昌硕广场1幢50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处罚〔2025〕565号
2025年4月10日,我局收到安吉县人民检察院相关案件移送材料。案件材料显示安吉精粹纹身店存在给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2025年4月11日我局对安吉精粹纹身店进行现场检查,现经营场所贴有“未成年人禁止入内”及“本店不向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标识。当日,我局对当事人现场进行询问,当事人表示之前确系给未成年人提供过文身服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从事文身服务的经营活动,服务对象存在未成人的情况,文身场所属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其行为违反《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四条“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属于在文身经营场所给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且其违法经营额小,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且当事人在调查期间向我局积极检举其它经营主体相同违法行为并提供证据予我局,后经查证属实,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的规定,拟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拟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3、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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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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