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金金装饰材料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程章明 | 注册资本:0.0001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902MA70ME0E23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西路134号兴华永昌建材市场西排1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滨市监处罚〔2025〕118号
2025年6月12日,我局收到安康市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书(安市监质监抽移字第20270117-2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17日对安康市汉滨区金金装饰材料经营部销售的“虎扑胶粘去除剂”(规格型号:523ml/瓶)进行监督抽查,经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苯,甲苯,乙苯和二甲苯总和项目不符合GB 38508-2020标准要求,依据《陕西省工业洗涤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2025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康市汉滨区金金装饰材料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负责人陈德高称于2024年12月6日收到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的《2024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陕市监质监抽告流字第2024030554号)和《检验检测报告》(№:HG202400947J),在收到通知书15日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申请。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见抽检批次的“虎扑胶粘去除剂”(规格型号:523ml/瓶;生产日期:2024-07-01),当事人称已销售完,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拍照取证。
经初步调查,安康市汉滨区金金装饰材料经营部(程章明)涉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遂于2025年7月1日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2025年7月3日,当事人来我局递交了该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整改报告、召回通知书及照片,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就当事人涉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商品的行为进行询问调查,经当事人陈述和办案机构网络系统查询,当事人一年内未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经调查,当事人位于汉滨区育才西路134号兴华永昌建材市场西排14号,持有《营业执照》。2024年7月17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虎扑胶粘去除剂(规格型号:523ml/瓶,生产日期:2024-07-01)”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苯,甲苯,乙苯和二甲苯总和项目不符合GB 38508-2020标准要求,依据《陕西省工业洗涤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经调查,当事人店内无监控,现场检查不能提供供货方的购进票据,该店销售的“虎扑胶粘去除剂(规格型号:523ml/瓶,生产日期:2024-07-01)”是业务员上门推销购买的,未索取供货方的资质证照、购进票据、合格证明,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票据,故采信当事人提供的购进价,根据抽样单上抽样人员的记录,采信购进数量及销售价格。共购进10瓶,购进价8元/瓶,抽样备样买走2瓶,其余8瓶已销售完,销售价13元/瓶,货值130元,违法所得50元。
依据《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内容如下:关于“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违法收入”的计算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货值金额是指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数量(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产品)与其单件产品标价的乘积。对生产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明示的单价计算;对销售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者货签上标明的单价计算。生产者、销售者没有标价的,按照该产品被查处时该地区市场零售价的平均单价计算。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办案机构淘宝APP查询,同类产品(调压器)销售价在7.9元-13.5元之间,故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采信。
现查明,当事人销售的“虎扑胶粘去除剂”在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0元;
2、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处2倍罚款:260元,罚没款合计叁佰壹拾元整(¥310.00)。
260.00元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