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汉襄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锐 | 注册资本:2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82098212123Y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赞阳街道大桥路26号生龙公司汉鑫祺物业二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19
2025-02-13
(2025)鄂06民终65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孙**与武汉东方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4912639.46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老河口市监处罚〔2026〕340号
2026年5月25日,根据湖北省、襄阳市关于深化集中整治强化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监管工作文件要求,仙人渡监管所会同市局特设股依法对湖北汉襄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使用的老河口市仙人渡镇仙鹤社区二期在用特种设备(电梯)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没有建立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工作机制;检查设备(31104206002020030988)存在如下问题:1、2026年4月8日至5月20日,共4次电梯维保记录中记录有'断电对讲失效',经现场测试上述电梯断电后厢内设置的紧急报警装置无效;2、电梯楼层指示功能失效;3、未见维保合同。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依法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鄂河)市监特令[2026]第(38)号,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6月1日前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1.建立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工作机制;2.立即对上述故障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3.与电梯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截止2026年6月2日,当事人建立并落实了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但未通过湖北智慧监管小程序提交上述监察指令的整改资料,在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前,未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隐患电梯安全进行。2026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对当事人送达了《老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老河口市监询通[2026]11号,要求当事人携带材料于2026年6月18日9时到老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仙人渡监管所接受询问,当事人于2026年6月16日收到询问通知书,截止2026年6月18日18时当事人未到仙人渡监管所接受询问;2026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对当事人送达了《老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老河口市监限提[2026]14号,要求当事人接到通知书后五日内向我局提供材料,当事人于2026年6月25日收到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截止7月2日当事人未提供材料。2026年7月6日,当事人提交情况说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显示,因当事人公司原有营业执照登记地址无人办公,相关业务经办人员借调至集团公司工作,两份文书未能及时流转至对应负责人,致使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材料并接受询问以及当事人委托陈壮全权处理仙鹤社区二期(1-4#楼)电梯事宜的调查。2026年7月17日,当事人提交仙鹤社区电梯设备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的报告及仙鹤社区电梯整改情况说明等资料,显示2026年6月23日当事人已对仙鹤社区二期电梯安全隐患进行了梳理、核查并拟定了整改方案,相关整改处置事宜已提交集团公司(老河口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会议审议,预计2026年8月10日前完成整改。当事人承诺全面强化电梯日常安全管控举措,在安全隐患完成整改前,加大社区电梯安全巡查频次,安排专职工作人员现场值守,实时监测电梯运行状态,及时排查处置临时突发故障,全力保障居民乘梯出行安全。2026年8月10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仙鹤社区电梯运行检查记录表、电梯维保合同,显示当事人已与襄阳慧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维保合同,落实了安全隐患电梯运行期间安排专人巡查确保安全的情况。2026年8月26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关于仙鹤社区电梯安全隐患整改的情况说明”,显示隐患电梯使用年限久,电梯原装配套配件已停产退市,所需维修配件均需要单独定制、采购,生产及供货周期较长,以及整改方案需要履行当事人集团公司内部审批、流程报备等程序,导致该电梯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到位。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之规定。
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出现故障的电梯,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5万元人民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报请部门领导审批。
35000.00元
老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