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县聚鲜生水产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冬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1421MAE05RQU44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新宁镇同正大道639号未来城13号楼一层1042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扶市监处罚〔2025〕231号
当事人所在位置街道已形成集中零售市场,其在其店面门口的固定摊位上开展水产品零售活动。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等集中零售市场)。”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内有固定摊点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监督管理,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有关食品摊贩的规定执行。”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款“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摆摊设点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的规定,当事人的主体性质为食品摊贩。
当事人于2025年9月12日以10.5元/Kg的价格从南宁市富德海鲜市场C2栋18号南宁市何氏水产经营部购进1批次鲈鱼(淡水鱼)共14.45Kg,购进该批次鲈鱼(淡水鱼)时已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供货商联系方式及进货票据。购进后,当事人将该批次鲈鱼(淡水鱼)摆放于扶绥县聚鲜生水产店(个体工商户)的摊位上以12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于当日销售完毕。该批次鲈鱼(淡水鱼)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检,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当事人于2025年9月29日在收到该批次鲈鱼(淡水鱼)的不合格报告等相关文书后,立即采取张贴《召回公告》的方式对不合格批次鲈鱼(淡水鱼)实施召回。截至案件调查终结,因没有消费者退回,当事人未能召回涉案的不合格的鲈鱼(淡水鱼)。
当事人购进该批次鲈鱼(淡水鱼)14.45Kg,购进价格为10.5元/Kg,销售价格为12元/Kg,已于2025年9月12日全部销售完毕,营业收入为693.6元,利润为86.7元。
本案涉案货值金额693.6元,经营违法所得为86.7元。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5.6元。
0.00元
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