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武穴宏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博 | 注册资本:496.1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82732724338E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穴市永宁大道西1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11-21
(2019)鄂1182民初387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武穴宏森有限公司,兰**
武穴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1-12
2021-08-20
(2021)鄂07民终63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武穴宏森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03-31
2021-03-03
(2021)鄂0704民初3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武穴宏森有限公司与潘**、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1288.39元
民事案件
3
2020-12-14
2020-06-12
(2020)赣0403民初46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与陈**、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武穴宏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9321.48元
民事案件
4
2020-12-09
2020-11-03
(2020)鄂11民终186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董**、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0-12-09
2020-11-03
(2020)鄂11民终186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武穴宏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89351.61元
民事案件
6
2020-09-29
2020-07-10
(2020)鄂0704民初119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潘**与李*、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武穴宏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2343.95元
民事案件
7
2020-09-29
2020-07-10
(2020)鄂0704民初119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余**与李*、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武穴宏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9523.14元
民事案件
8
2020-06-23
2020-06-10
(2020)鄂1182民初418号
刘**与李*、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武穴宏森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722.64元
民事案件
9
2020-06-23
2020-06-10
(2020)鄂1182民初416号
潘**与李*、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武穴宏森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1267.78元
民事案件
10
2020-06-16
2020-05-26
(2020)鄂1182民初125号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陈**与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994.1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客运包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06月29日18时36分,温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温州市娄桥高速口检查时发现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武穴宏森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武穴宏森有限公司客运包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00元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3-06-30
2
温运政罚﹝2023﹞02283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06月29日18时36分,温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温州市娄桥高速口检查时发现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武穴宏森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武穴宏森有限公司客运包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00元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3-06-30
3
温运政罚﹝2023﹞02284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2月14日06时50分,温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温州市葡萄棚路32号前路口检查时发现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武穴宏森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武穴宏森有限公司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00元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3-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