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海众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韩旋旋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13MA6TX0J80A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富民路西段路南2号-01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28
租赁合同纠纷
西安海众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张**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2
2026-06-01
租赁合同纠纷
西安海众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翟**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3
2026-06-01
租赁合同纠纷
西安海众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惠**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4
2026-06-01
租赁合同纠纷
西安海众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刘**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5
2026-06-01
租赁合同纠纷
西安海众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罗**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6
2026-06-01
租赁合同纠纷
西安海众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胡*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7
2026-06-01
租赁合同纠纷
西安海众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张**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8
2026-06-01
租赁合同纠纷
西安海众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沈*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9
2026-04-14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曾**,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西安海众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10
2025-12-3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肖**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西安海众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李**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6-10
租赁合同纠纷
西安海众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张**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2
2026-04-13
租赁合同纠纷
西安海众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张**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3
2026-04-13
租赁合同纠纷
西安海众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沈*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4
2026-04-13
租赁合同纠纷
西安海众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5
2026-04-13
租赁合同纠纷
西安海众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翟**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6
2026-04-13
租赁合同纠纷
西安海众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胡*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7
2026-04-13
租赁合同纠纷
西安海众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惠**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8
2026-04-13
租赁合同纠纷
西安海众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罗**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9
2026-02-25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曾**,西安海众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10
2025-11-1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肖**
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7-17
2025-06-23
(2025)陕0116民初11540号
追偿权纠纷
赵**与西安海众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23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5-06-24
2025-06-12
(2025)陕0103执32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西安海众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4-12-31
2024-12-23
(2024)陕0830民初1648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景**、西安海众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3-09-19
2023-08-07
(2022)陕0104民初13174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崔**、西安海众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7495.44元
民事案件
5
2022-08-24
2022-08-22
(2022)陕0104民初3472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胡*、西安海众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9394.18元
民事案件
6
2022-03-17
2021-12-03
(2021)京0105民初39105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北京合道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3028.48元
民事案件
7
2021-12-31
2021-12-15
(2021)陕0112执11429号之一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何**、西安海众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11429海众汽车终本
执行案件
8
2021-03-25
2020-12-29
(2020)陕0113民初14082号
合同纠纷
西安海众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6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21-02-26
2020-12-29
(2020)陕0113民初14647号
合同纠纷
西安海众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6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20-12-31
2019-12-02
(2019)陕0104民初4274号
合同纠纷
西安海众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陕0103交罚﹝2026﹞164号
2026年 5月 12日 15时 48分许,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4名执法人员在西安市铁路北客站南广场地下停车场 B2层网约车点执法检查时,发现陕AB90273丰田牌小型轿车在此停靠上人,遂上前出示执法证进行检查。经查,王某驾驶陕AB90273丰田牌小型轿车使用滴滴平台接单载客 1名,订单时间为 2026年 5月 12日 15时 40分 50秒,从西安北站-南广场-B2层地下停车场-滴滴车站到阳光城巴塞阳光,费用在到达目的地后由滴滴平台自动结算。陕 AB90273丰田牌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为西安海众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且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王某已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
7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5-15
2
陕0103交罚﹝2025﹞541号
2025年 10月 14日 15时 05分许,西安市交通运输局三名执法人员在西安北站南广场 B2层网约车乘车点检查,发现陕 A2V76T号吉利牌小型轿车在此停靠载客,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对该车进行检查。经查,管某驾驶陕 A2V76T号吉利牌小型轿车在此通过滴滴网约车平台接单载客 1名,订单显示从西安北站南广场 B2层地下停车场滴滴车站到城市风景夏日景色 2期-西北门。订单时间为 2025年 10月 14日 15时 01分。陕A2V76T号吉利牌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为西安海众汽车服务租赁有限公司。该车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转非且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管某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西安海众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应该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
7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11-04
3
陕0107交罚﹝2025﹞230号
2025年 06月 30日 09时 38分,我执法人员在西安火车站北广场负一层巡查时,发现陕 AAB2891号机动车载客营运,我执法人员向其出示执法证件并依法询问得知,周育涛驾驶陕 AAB2891号机动车通过使用滴滴出行平台接受系统派单载客 3人,滴滴出行(车主端)显示该行程为拼车单其中一人从途虎养车工场店(西安大兴东路店)到自强路|西安站-北进站口,另外两名乘客从大兴西路|全季酒店(西安西二环太奥广场店)到北大街|陕西省中医医院,系统结算本趟车费(共两个拼车订单)21.02元。检查现场周育涛无法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查询《陕西省交通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有三次以上的违章,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认定违法情形较重。证据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驾驶员驾驶证照片及车辆行驶证照片、司机手机订单截图照片、乘客手机订单截图照片、视频资料等。西安海众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不得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的行政处罚。
7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7-01
4
陕0302交罚〔2024〕88号
西安海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兴平市交通运输局
2024-04-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