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中燃天然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春雷 | 注册资本:11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00757019192B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黄冈市黄州区新港大道130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6-06
(2022)鄂民终233号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黄冈中燃天然气有限公司
杨**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
2022-06-17
(2022)鄂1102民初1254号
承揽合同纠纷
梅**
黄冈中燃天然气有限公司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3
2019-08-12
(2019)鄂1102民初1065号
股东出资纠纷
黄冈市电力开发公司
黄冈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4
2019-02-25
(2019)鄂11行终3号
黄冈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
黄冈市人民政府,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30
2023-11-23
(2023)鄂1126民初5110号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黄冈中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蕲春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5-05-30
2023-11-08
(2023)鄂1126民初5109号
股东知情权纠纷
黄冈中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蕲春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2-11-09
2022-06-06
(2022)鄂1102民初1254号
合同纠纷
梅**、黄冈中燃天然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3-18
2021-03-04
(2021)鄂11民初24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黄冈中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与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3-16
2020-06-03
(2020)鄂1124民初39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冈中燃天然气有限公司英山分公司、黄冈中燃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12-29
2020-08-26
(2020)鄂1102民初990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梅**与黄冈中燃天然气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0-12-29
2020-12-19
(2020)鄂11民终3079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梅**、黄冈中燃天然气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0-11-17
2020-10-27
(2020)鄂11民辖终6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黄冈中燃天然气有限公司英山分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9
2020-10-02
2020-04-13
(2020)鄂1124财保1号
其它类型纠纷
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燃天然气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750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10
2020-01-20
2019-07-30
(2019)鄂民申179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梅**、黄冈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穴市监处罚﹝2024﹞591号
经调查,当事人所经营的天然气销售价格属于政府指导价,依照黄冈市物价局黄价环资[2018]79号文件的规定“从2018年6月10日起,湖北省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1.84元(含10%增值税),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每立方米下调0.02元。黄冈市同步降低非居民用气结算价格每立方米0.02元(即每立方米1.82元)”和鄂发改价格[2019]109号文件规定“一、我省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调整为每千立方米1820元(含9%增值税)。……五、以上价格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以及黄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4年7月8日《关于对武穴市市场监管局武市监[2024]7号文件的回复》“二、价格政策依据。鄂发改价格[2019]109号文件”的规定,当事人在未取得政府价格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无任何收费依据的情况下,擅自提高对武穴梅川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的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当事人于2018年6月10日至2018年11月25日期间将486554立方米的非居民用天然气以每立方米1.9139~2.6886元的价格销售给武穴梅川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将52960立方米居民用天然气以每立方米1.9057元的价格销售给武穴梅川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且2018年6月10日至2018年11月25日期间,当事人又与武穴梅川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进行的气费清算5次:①2018年8月25日气费清算补缴2018年6月10日至2018年7月25日期间居民用天然气67157立方米费用13377.67元;②2018年9月25日气费清算补缴2018年6月10日至2018年7月25日期间天然气296467立方米费用23113.02元(已扣减2018年8月25日清算居民用天然气费用);③2018年10月25日气费清算补缴2018年9月期间天然气128623立方米费用5998.70元;④2018年11月25日气费清算清退2018年10月期间天然气151012立方米费用4517.03元;⑤2018年12月25日气费清算清退2018年11月期间天然气172550立方米费用10272.02元。综上所述,当事人在2018年6月10日至2018年11月25日期间,提高价格后销售给武穴梅川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天然气数量为748652立方米,多收取天然气费用为壹拾捌万玖仟玖佰贰拾叁圆伍角陆分(¥189923.56元)。当事人于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25日以每立方米2.3195元的价格销售给武穴梅川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非居民用天然气89379立方米,且于2019年4-9月的价格清算中退还武穴梅川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2019年4月期间天然气费6076.40元(因居民用天然气价格都是依规按每立方米1.82元结算,所以退还金额实际都是非居民用天然气退还金额)。故当事人在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25日期间,提高价格销售给武穴梅川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的非居民用天然气数量为89379立方米,多收取天然气费用为叁万捌仟伍佰陆拾捌圆肆角壹分(¥38568.41元)。当事人于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6月25日以每立方米1.9122~2.1281元的价格销售给武穴梅川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非居民用天然气609508立方米。故当事人在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6月25日期间,提高价格销售给武穴梅川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的非居民用天然气数量为609508立方米,多收取天然气费用为壹拾贰万叁仟贰佰捌拾捌肆圆肆角陆分(¥123284.46元)(详见明细表3)。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3月25日以每立方米2.3736~2.7545元的价格销售给武穴梅川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非居民用天然气932908立方米,且于2021年3月对武穴梅川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2021年1月25日至2021年2月25日期间的销售偏差结算中要求武穴梅川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补缴天然气费10041.01元,于2020财年价格清算中退还武穴梅川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期间天然气费107127.94元(因居民用天然气价格都是依规按每立方米1.82元结算,所以上述两次金额实际都是非居民用天然气的结算金额)。故当事人在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3月25日期间,提高价格销售给武穴梅川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的非居民用天然气数量为932908立方米,多收取天然气费用为陆拾贰万肆仟捌佰肆拾伍圆伍角贰分(¥624845.52元)。当事人于2022年4月25日至2022年5月25日以每立方米1.9110元的价格销售给武穴梅川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居民用天然气138999立方米,以每立方米3.0793元的价格销售给武穴梅川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非居民用天然气94698立方米,且于2022年5月价格结算时要求武穴梅川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补缴2022年5月期间天然气差额18495.42元。故当事人在2022年4月25日至2022年5月25日期间,提高价格销售给武穴梅川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天然气数量为233697立方米,多收取天然气费用为壹拾伍万零叁佰玖拾柒圆伍角贰分(¥150397.52元)。经调查,当事人未取得政府价格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无任何收费依据的情况下擅自提高对武穴梅川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的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一般处罚,适用在一般条件下,对违法行为给予中间区位处罚的情形。包括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罚款幅度。”规定的情形。综合考虑违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等因素,本局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擅自提高对武穴梅川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的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多收取的天然气费用为189923.56元+38568.41元+123284.46元+624845.52元+150397.52元=1127019.47元,本局于2024年9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武市监责退字〔2024〕07002号),截止到目前,当事人仍未将上述款项退还给武穴梅川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期限届满后逾期不退或者难以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的规定,本案违法所得为1127019.4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行为,没收当事人多收取武穴梅川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的1127019.47元天然气费,并对当事人作出22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200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2
2
武穴市监处罚﹝2024﹞72号
经调查,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特种设备安全隐患进行整改且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六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七)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特种设备违法行为,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对使用上述2条GB1-Ⅲ级压力管道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行为,处以80000元罚款;二、对武穴门站、东磁门站、梅川门站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的行为,处以150000元罚款。以上罚款合计230000元。
230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