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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都市双宜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树林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81087524420Q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宜都市五眼泉镇庙岗村一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都市监处罚〔2026〕28号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10日在宜都市五眼泉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速冻食品、水产制品的生产加工。2025年11月16日,当事人生产鱼糕400公斤,通过拼多多“裕厨食品官方旗舰店”、淘宝“裕厨食品旗舰店”电商平台线上和实体店线下两种模式进行销售,其中实体店销售过程中以散装称重方式进行销售。 现查明,2025年11月19日,投诉人以14.37元的价格在当事人淘宝平台店铺“裕厨食品旗舰店”购买规格为250克/袋鱼糕,生产日期为2025年11月16日,当日以执行标准SC/T3701-2003已废止投诉至本局要求退款赔偿。经本局查询“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执行标准SC/T3701-2003在2025年1月17日已废止,同时在2025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875号)中显示:SC/T3701-2003过渡期为公告后6个月。另查明,当事人生产鱼糕实际执行GB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制品》的标准,当事人在包装销售过程中存在部分外包装上标注已废止的执行标准。当事人通过淘宝平台销售涉案批次鱼糕18单,成交额445.04元(含投诉举报人1单,成交额为14.37元),因无法统计平台所售产品的违法标签使用数量,在调查期间本局未收到其他消费者投诉举报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故以投诉举报人所购买数量及价格进行计算,故涉案货值金额14.37元,违法所得14.37元。 同时查明,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裕厨食品官方旗舰店”、淘宝平台“裕厨食品旗舰店”销售鱼丸的宣传有“纯鱼肉、手工鱼丸、现做现发、海鲜食材、舌尖下的非遗”等内容。经查阅当事人生产记录及生产工艺,在鱼丸生产过程中添加草鱼(淡水鱼)肉、猪肉等原料,通过杀鱼-清洗-机械绞肉-机械打浆-机械成鱼丸-速冻6小时左右,然后根据消费者下单的情况,第二天进行打包发货,也未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故当事人上述网页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系虚假内容。 另查明,2025年11月14日,投诉人在拼多多平台“裕厨食品官方旗舰店”下单购买规格每包0.3公斤鱼丸1包,购买价格12.16元,当事人接到该订单后于2025年11月14日对鱼丸进行包装称重,用“保温袋”装好后和冰袋一起放入泡沫箱进行打包,委托圆通快递邮寄。2025年12月9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的包装车间发现从业人员正在进行打包,将2个冰袋、鱼丸或鱼糕放置白色泡沫箱内,外包装张贴有快递单印有“圆通快递”字样。当事人对冷冻水产制品采用加冰袋放泡沫箱,通过圆通快递进行运输,根据GB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制品》4.2中关于贮存“应按产品规定的温度贮存。冷冻水产制品应保存在-18℃以下”的要求,当事人采取的运输措施无法保证食品安全。2025年10月20日,当事人因对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网络交易的食品未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运输措施的违法行为被本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都市监处罚〔2025〕62号),从2025年10月20日至本局再次调查时止,本局执法人员调取当事人2个电商平台销售数据显示:拼多多“裕厨食品官方旗舰店”销售数量4963单、销售金额144003.86元;淘宝“裕厨食品旗舰店”销售数量471单、销售金额23110.2元,合计销售5434单,总金额167114.06元。因当事人生产的鱼糕、鱼丸通过拼多多“裕厨食品官方旗舰店”、淘宝“裕厨食品旗舰店”电商平台线上和实体店线下两种模式进行同步销售,未分别建立财务帐目,对其生产成本无法分别核算,同时在销售过程中也未对产品进行预先定量包装,而是以散装称重方式进行销售,具体销售重量无法进行统计,故违法所得无法进行计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生产食品的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4.37元,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对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网络交易的食品未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运输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从事贮存、配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对拼多多“裕厨食品官方旗舰店”、淘宝“裕厨食品旗舰店”的产品已下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合并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4.37元,处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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