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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都市双宜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树林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81087524420Q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宜都市五眼泉镇庙岗村一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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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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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都市监处罚〔2025〕62号
当事人在网络平台销售速冻鱼丸采用申通快递(普通)邮寄,不能保证食品安全运输措施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条“网络交易的食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贮存、配送”之规定,属于网易交易未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生产鱼丸配料记录与销售鱼丸包装上标注的配料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之规定,属于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从事贮存、配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379.6元,并处罚款5000元。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379.6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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