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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凤县乡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祥注册资本:6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2827MAEDK65CX9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翔凤镇凤北路165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来凤市监处罚〔2026〕38号
现已查明,“恩施土家纯粮坊”是当事人法人在抖音平台注册并经营的店铺;举报人提供的抖音平台订单编号为“6951300128832230617”的交易单号属实。“恩施土家纯粮坊”店铺上架标题为“野生恩施土家深山正宗杜仲可泡酒泡水煲汤补腰干货”的商品,每单数量为5两,每单销售价格为29.8元,该商品交易总额是268.2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现无陈列或者贮存的杜仲。 本案还查明,当事人所经营的杜仲为中药材,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2017〕47号)中第三点“未进入药用渠道的中药材,鉴于各地有不同食用传统,不宜强调其药品属性,经营者无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但经营此类中药材不得宣称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相关内容”,无相关证据证明当事人宣称其功能主治和用法用量,所以当事人无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但当事人所销售的杜仲未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当事人《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未包含“中药材”,当事人未按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68.2元。 对当事人未按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综上,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268.2元。
0.00元
来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