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航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洁萍 | 注册资本:5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3MA2KK7LB0P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新汇路182号二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市监处罚﹝2025﹞527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位于萧山区瓜沥镇丰贸南路488号某某天城小区二期2号楼的7号电梯(设备代码为3110*********0039)、8号电梯(设备代码为3110*********0042)的维保单位为当事人,使用单位为浙江某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萧山瓜沥分公司。2025年2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反映到现场检查,7号电梯现场公示的维保时间为1月24日,维保人员:许某某、叶某某,经扫描电梯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二维码,显示该电梯的维保时间是2025-01-2318:10:10。8号电梯现场公示的维保时间1月24日,维保人员:许某某、叶某某,经扫描电梯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二维码,显示该电梯的维保时间是2025-01-2319:22:16。经查询该2台电梯的监控录像,1月23日12时至22时,1月24日8时至12时,未发现任何维保人员到场对电梯进行维保。经对维保人员许某某、叶某某调查,均承认未到场对2台电梯进行维保。为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2025年2月18日下午,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到某某天城小区调取监控。根据维保记录,7号电梯记录的维保时间为2025-01-0909:33:20至10:01:47,8号电梯记录的维保时间为2025-01-0910:02:30至10:31:30,维保人员为许某某、叶某某。经查询1月9日,7号电梯9:00至10:30,8号电梯9:30至11:00的监控录像,亦未发现有维保人员在上述时间内对电梯进行维保。因许某某已离职,无法对其进行核实,叶某某承认1月9日未到场对2台电梯进行维保,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维保的情况。根据维保记录,7号电梯记录的维保时间2025-02-0711:18:37至12:10:30,8号电梯记录的维保时间2025-02-0712:11:41至12:40:31,维保人员为许某某、叶某某。经查询2月7日,7号电梯轿厢11:00至12:30,8号电梯轿厢11:30至13:00的监控录像,发现7号电梯11:37,8号电梯12:19,许某某有到电梯轿厢内的维保公示牌上签字,未发现有对电梯进行维保的画面。嗣后,当事人提交了2月7日,许某某在8层南电梯厅和11层南电梯厅对2台电梯进行维保的监控录像。经对叶某某调查,其确认当天维保记录上“叶某某”的签名为许某某代签。另查,在维保记录中,电梯使用单位未对维保情况进行确认。当事人因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要求进行维保,分别于2023年4月27日、2024年6月18日,被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本局行政处罚。当事人与杭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梯维保合同尚在履行期内,未进行费用结算,尚未获利。<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对使用单位的电梯进行维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该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多次违法,本案所涉电梯2台,结合其积极配合调查,尚未获利等情况,参照《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特种设备类”第三十六条裁量标准,按照一般的标准进行裁量,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5万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对使用单位的电梯进行维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该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多次违法,本案所涉电梯2台,结合其积极配合调查,尚未获利等情况,参照《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特种设备类”第三十六条裁量标准,按照一般的标准进行裁量,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5万元。
50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