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逸美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咏波 | 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CP3MK5M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夏良路344号3栋201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2-22
(2023)粤0105民初1831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城南支行
丁*,广州市逸美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黄**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
2023-11-30
(2023)粤0105民初1831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城南支行
黄**,丁*,广州市逸美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6〕449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4月21日从广州市煜祺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年蔻NIANKOU美白隔离防晒霜(批号:LD14203)”528支,购进单价为2元/支。上述化妆品检出产品标签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防晒剂,其产品配方发生变化,实质上构成新的产品,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即上述产品为未经注册化妆品。至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年蔻NIANKOU美白隔离防晒霜(批号:LD14203)”528支已全部销售,销售单价为2.2元/支,销售总金额为1161.6元。当事人称上述化妆品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按销售价计算,我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上述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1161.6元,货值金额为1161.6元。
一、没收违法所得1161.6元;
二、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合计罚没款人民币51161.6元)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纳到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0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